郭樹清:房地產是現階段我國金融風險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人民網北京12月1日電(張文婷)近日出版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輔導讀本》,刊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署名文章《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文章從深刻汲取金融監管的歷史經驗、正確認識現階段金融形勢以及持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上,進行了闡述。

郭樹清表示,要採取有針對性的舉措,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針對抑制房地產泡沫,他說,“可以說,房地產是現階段我國金融風險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堅決抑制房地產泡沫 緊抓公司治理“牛鼻子

郭樹清表示,回顧中外金融監管史,經驗教訓值得認真汲取。

首先貨幣經濟絕不能背離實體經濟。實體經濟是貨幣經濟的根基,服務實體經濟是金融的天職。然而,金融的本性決定其特別容易陷入自我循環的泥淖。因此,金融監管必須把防止脫實向虛作爲主要目標之一。我國交叉金融業務一度十分複雜,經過3年多的集中整治,總體風險開始收斂。

其次將本求利是商業活動的正常狀態。金融業務如果沒有一定的資本金,那就遲早會陷入困境。巴塞爾 協議的核心,就是對銀行信貸確定基本的資本金約束,槓桿率必須處於安全範圍。

三是收益永遠和風險成正比。古今中外,總有人盼望能以更低風險獲取更高收益,但規律不可能打破。承諾低風險高收益就是詐騙,金融監管要永遠與這類行爲作堅決鬥爭

四是持續建設法治和誠信環境。一方面金融機構要恪守職業道德,提供“貨真價實”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股東債務人等利益相關者也要依法依規,嚴格履約,不能以任何理由逃廢債務。

五是把握好金融創新的邊界。金融創新是把“雙刃劍”,既能提高市場效率,也會釀成重大風險。監管必須趨利避害,把握好“度”。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一些網貸平臺打着“創新”旗號違規經營,形成巨大金融和社會風險。

六是管好貨幣總閘門。通貨緊縮和通貨膨脹都會對經濟金融造成系統性損害。

七是堅決抑制房地產泡沫。房地產與金融業深度關聯。上世紀以來,世界上130多次金融危機中,100多次與房地產有關。目前,我國房地產相關貸款銀行業貸款的39%,還有大量債券、股本、信託等資金進入房地產行業。可以說,房地產是現階段我國金融風險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八是緊緊抓住公司治理“牛鼻子”。一段時間以來,我國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中,產生了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問題。必須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內部約束機制。目前,我國大型商業銀行經營效率接近世界先進水平,在勞動生產率、盈利能力、科技創新、普惠金融等方面實現趕超。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把黨的領導融於公司治理各環節,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金融運行環境發生深刻變化 正確認知現階段金融形勢

針對我國現階段金融形勢,郭樹清表示,近年來全球經濟增長動力不足,動盪源和風險點增加,金融運行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多。中美博弈加劇,美方對我戰略遏制升級,很大程度上將擾動全球金融市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一些國家採取強刺激做法,實施“無限量寬”政策,長期負面影響難以估量。

我國經濟正處於轉向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時期,面臨人口未富先老、經濟槓桿率過高等重大挑戰。受多重因素影響,金融業市場結構、經營理念和服務方式與高質量發展要求還很不適應。

與此同時,現代科技已經並將繼續對金融業態帶來巨大改變。科技變革有利於發展普惠金融、提升服務效率,但也使金融風險的形態、路徑和安全邊界發生重大變化。數字貨幣、網絡安全、信息保護已成爲金融監管的全新課題。我國移動支付、線上借貸和互聯網保險等走在世界前列,意味着法律規範和風險監管沒有成熟經驗可資借鑑。

此外,金融體系內部風險仍在持續累積,一些長期形成的隱患並未徹底消除。疫情衝擊下新老問題相互交織疊加。結構複雜的高風險影子銀行容易死灰復燃。銀行業不良資產反彈壓力驟增。一些中小金融機構資本缺口加速暴露。企業、居民和地方政府債務水平進一步擡升。金融相關制度存在短板,現有法律法規震懾力不足,違法違規成本過低,金融機構常態化風險處置機制尚待完善,非正規金融體系交易活動缺乏有效約束等。

提高透明度和法治水平 持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基於上述情況,郭樹清認爲,要強化底線思維,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健全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持續完善權責一致,全面覆蓋、統籌協調、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首先要全面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特別是對於各種“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活動,管理和整治的主體責任都在地方。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必須與地方黨委和政府密切聯繫,相互支持,協同發力;要與金融腐敗作堅決鬥爭,對違法違規行爲零容忍。

二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開創新局。金融監管要堅持主動作爲,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在支持金融創新的同時,嚴防壟斷、嚴守底線,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等。

三是建立高效的監管決策協調溝通機制。進一步強化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決策議事、統籌協調和監督問責職能。對地方金融發展改革與風險防控,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效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四是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監管制度要覆蓋所有金融機構、業務和產品,對各類金融活動依法實施全面監管。借鑑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改革成果,強化資本充足、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等要求,抓緊補齊制度短板。要以法律法規爲準繩,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將監管工作納入法治軌道。

五是健全宏觀審慎、微觀審慎、行爲監管三支柱。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架構和政策工具,完善逆週期調節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注重防範跨市場跨區域跨國境風險傳染。提高微觀審慎監管能力,健全以資本約束爲核心的審慎監管體系,加快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努力做到對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早介入、早處置。強化行爲監管,嚴厲打擊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爲。

六是構建權威高效的風險處置制度安排。要健全損失分擔制度。全面做實股權吸收損失機制,首先由股東特別是大股東承擔損失,其他資本工具和特定債權依法轉股、減記。

七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對監管的支持保障。強化基礎設施監管和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對金融科技巨頭,在把握包容審慎原則的基礎上,採取特殊的創新監管辦法,在促發展中防風險、防壟斷。

八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框架重塑。深入推動國際金融規則制定和調整,增強國際影響力。

九是培育忠誠乾淨擔當的監管幹部隊伍。加強幹部思想政治教育,弘揚清廉文化,鍛造政治過硬、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的“監管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