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爲公理爭釋憲 766號啓示:行政機關應爲民設想
▲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宣告國民年金的遺屬年金請領規定違憲。此例中,可見公務員怠惰告知,行政機關該主動爲民設想。(圖/視覺中國)
從2012年初開始,一位遠居在澎湖、80多歲的林挺泰老先生,爲了5萬多元遺屬年金槓上勞工保險局,他一路向澎湖地方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官司卻都吃了敗仗。3年前,他轉而聲請釋憲,竟意外成功。司法院大法官在2018年7月13日作出釋字第766號解釋,宣告國民年金的遺屬年金請領規定違憲。林老先生不僅爲自己爭得權益,據衛生福利部估計,相同案件有逾5萬件,皆可因此獲得補發,附隨的效益雨露均霑。
這起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釋憲案背景,起因於林老先生的配偶在2008年10月1日加入國民年金保險,爲被保險人,2010年6月23日死亡。自2010年7月得請領喪葬費時起,依法本就有請領遺屬年金的權利,但勞保局承辦人員卻怠忽職守,未主動告知得並隨請領遺屬年金,其心態誠屬可議。林老先生事後發現其情,始於2012年1月30日申請發給遺屬年金,勞保局覈定自2012年1月(即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500元的遺屬年金。林老先生不服覈定處分,認爲他的遺屬年金應追溯自2010年7月起符合申請條件時發給,主張勞保局應補發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共計54,000元的遺屬年金。54,000元雖然不是一筆大錢,但其中隱含公理正義及權利侵害的大問題,不可小視。
大法官認爲《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在2016年2月29日以前死亡者,遺屬只能以提出申請當月爲年金髮放起點,不能回溯自死亡當時補發年金,該條文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的意旨有違,因此宣告違憲。
對於釋字第766號解釋遺屬年金可以追溯補給的結論,誠屬照護社會弱勢佳作,筆者十分贊同。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黃瑞明在協同意見書中提到:「本號解釋顯示請領遺屬年金之受益人爲資源上相對弱勢,造成資訊落差,往往未能於符合條件時即時提出申請。」而勞保局一向認爲,他們沒有主動告知受保險人有關遺屬年金申請權利的義務,此種「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官僚作風,造成許多民衆因不熟悉法令而喪失權益,林老先生所遇到的狀況絕非個案。
誠如釋憲聲請文中寫到,「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被動性質不同,行政機關爲人民最大設想,本應積極主動、勇於任事,更何況國家行政法令多如牛毛,民衆則因地區、年齡、知識水平而有差距,國家行政機關自負有「照料義務」,豈可將此等落差歸咎於人民,要人民自負該不利益的效果?
本件小市民釋憲案會成功,背後有個令人動容的故事:林老先生爲了爭是非公理,除了四處奔走向政府機關訴願、自己寫訴狀向法院提告外,也自制抗議布條、大字報在街頭陳情,後來遇上澎湖地方法院書記官長張寅煥在瞭解原委後,進一步研究資料發現《勞工保險條例》有「追溯補給」規定,但國民年金卻沒有,認爲有機會聲請釋憲,因此義務代林老先生寫下釋憲聲請書。張書記官長此種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義行,不僅讓人看到法律人的本色,也讓其他因「資訊落差」及「公務員之怠惰告知」而短領遺屬年金者一併受惠。
附帶提及的是,目前我國大法官受理人民聲請釋憲的案件,其審查的重心是放在抽象法規是否違憲,而不做個案裁判,形成對人權保障的死角。獲得有利解釋的當事人尚須迂迴聲請法院再審,經裁準後再回歸確定前訴訟程序審判,徒增人民訟累。
尤有甚者,有時大法官爲避免法律違憲而立即失效,往往以定期宣告失效方式作成解釋,結果當事人打贏官司卻仍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原本筆者擔心林老先生聲請釋憲成功後,還要向法院提起再審才能獲得救濟,而且勝負未定,但出乎意料的是,衛福部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後,短短的2個月內很快地公佈「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並自解釋作成日起生效,值得喝采。
然而能像林老先生遇到行政機關勇於任事,去除本位主義,並解民所苦予以補救的例子,終究是少數。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後,司法院積極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即德國法上所稱之「憲法訴願」),使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雖不違憲,但法律見解違憲時,亦能有憲法之救濟途徑可循。目前《憲法訴訟法》草案(原名稱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今年3月底函送立法院審議,筆者衷心期盼於年底前儘速修法通過,納入上開更爲便捷的司法救濟途徑,以落實司法改革,如此對人權保障才更爲周延有效,殊屬人民之福!
▼林挺泰老先生爲了5萬多元遺屬年金槓上勞保局,所幸大法官作出釋字766號,宣告遺屬年金請領規定違憲,也造福了其他5萬件相同個案。(影片取自/youtube 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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