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釋字752 刑事訴訟大突破
▲大法官作出第752號解釋,像較輕微的罪,若被告在二審第一次被判有罪後,卻沒辦法再上訴以行使救濟權利是違憲。(圖/視覺中國CFP)
2017年7月28日,大法官以高效率作出第752號解釋,光是在7月就公佈3個釋字!在這個暑假不停歇的節奏下,釋字752號解釋爲刑事案件第三審的上訴條件帶來變革,而對一般民衆來說,即使不會天天上法院,瞭解刑事訴訟流程也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
民事訴訟要進到第三審,主要以財產權案件利益的金額做爲衡量條件;而刑事案件要進入到第三審,同樣也有條件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到第三審,包括竊盜、侵佔、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都不得上訴到第三審,可見是依刑度作爲考量。
而釋字752號解釋的爭點在於,像上述這些較輕微的罪,如果遇到「一審有罪、二審駁回上訴或改判仍爲有罪」或是「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這兩種情況,卻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是否有違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
訴訟權是保障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得以上法院救濟的權利。大法官認爲在第一種情況並無問題,但在第二種情況時,被告在二審第一次被判有罪後,卻沒辦法再上訴以行使救濟的權利,是有違憲法的,也就是當你被判有罪後,至少須給予一次上訴的機會,才符合訴訟權所保障的意旨。
認識刑事訴訟流程
瞭解釋字752號解釋的內容後,我們從頭來看一次刑事訴訟怎麼進行。首先,多數的刑事案件由檢察官受理,檢察官在被害人告訴、第三人告發、自首或是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就會開始偵查。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會調查犯罪事實,並發現特定嫌疑人涉有重嫌時,就會將他/她列爲被告,並依法傳喚被告偵訊。
檢察官在認定被告有犯罪事實後,就會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理。在審判前,法官會先通知檢察官、被告、律師進行準備程序,以整理案情的爭點,並決定調查證據的範圍與順序。如果是涉犯最輕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即屬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無資力選任辯護人,可由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由被告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扶助律師爲被告辯護。
在審判期日,法官會先查驗被告資料是否有誤,之後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法官也必須告知被告罪名和所擁有的權利(緘默權、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接着,就會依序調查證據、證人交互詰問和言詞辯論,最後通常會在言詞辯論終結後14天內依法作出判決。若檢察官或被告對判決結果不服,可在收受判決書10天內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審判決爲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因爲攸關被告重大生命或自由法益的侵害,會由一審法院依職權直接送予上級法院審判,視爲被告提起上訴。刑事案件的第三審除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規定外,與民事案件一樣,以法律審爲原則,應以判決違法法令爲理由。
另外,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閱卷的規定,原本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僅能由辯護人聲請閱覽「審判中」的卷宗和證物,但此一規定有幾個值得質疑之處。首先僅規定辯護人能閱卷,如果被告無資力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又非涉及強制辯護案件,那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就完全不能聲請閱卷,這對被告行使辯護權非常不利。此外,原只規定「審理中」可以閱卷,所以被告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並不能透過辯護人聲請閱卷,已在聲押庭上充分答辯,就此一部分,在經過釋字737號解釋並修法後,已使被告辯護人獲得針對羈押事由閱卷的權利。
總之,在經過釋字737號解釋,和這次的釋字752號解釋後,都使刑事訴訟上的被告獲得更完整的權利保障,也期待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能朝向兼顧勿枉勿縱和保障人權而更臻完善。(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