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所暴露出的問題

吳景欽

洪仲丘案雖已經軍檢起訴,但關於此案的相關卷證,軍事法院卻以尚在閱卷爲由,而仍未讓被告被害人家屬律師閱卷。如此的作法與說法,實暴露出現行軍事審判欠缺程序保障之弊端

雖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在起訴後,得至法院檢閱卷證,並得抄錄或攝影,且依同條第2項,若被告未委任辯護人,仍可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予影本。惟就我國的刑事司法,因不承認被害人的程序主體地位,因此在刑事程序裡,被害人就僅能以證人或告訴人的地位出庭。也因此,在我國就不承認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所謂辯護權存在,其所委任的律師就非辯護人,若欲閱卷也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的規定,以告訴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請求閱卷,致出現被告與被害人在程序上的地位差。更糟的是,此等對被害人保障的規定,于軍事審判法並無明文,是否準用刑事訴訟法,極易流於軍事法院的恣意決定,就算同意閱卷,亦可動輒以涉及國家機密爲由來爲限制。凡此種種,正顯露出軍事審判所普遍存在的程序權保障不足之現況

此外,法官既然爲中立、客觀第三者,理當在審判前,其心證保持如張白紙,但不管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還是軍事審判法第147條第2項,檢察官在起訴時,亦應一併將卷宗證據移送至法院,法官不僅提前接觸了相關卷證,更因是檢方提供,必然是有罪證據居多下,在未正式審判前,法院已形成有罪的預斷致有違無罪推定,而早爲人所詬病

甚且在立法院已經修正軍事審判法,並在第一階段,於修法公佈生效後,類如洪仲丘案所涉及的凌虐部屬等罪,必須立即移送普通法院爲審理下,軍事法院於現階段,就已無任何閱卷之必要,而僅有看管此等卷證不消失之作用。此種拖延被告或被害人律師檢閱卷證之說詞,不僅讓人質疑軍事法院的動機,亦侵害人民訴訟權保障,並突顯出軍事審判制度人權保障思潮嚴重脫節的現狀,致更強化軍事審判權必須全面廢除的正當化理由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