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抗議賄選不進議會 公懲會開鍘記申誡
臺南市長賴清德拒絕列席議會備詢,引來外界討論,同時也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30日開鍘,認定賴清德身爲直轄市長卻未能遵守地方制度法,無正當理由便任意拒絕列席議會臨時會,未盡法定列席的義務,明顯違反地方制度法,因此議決予以申誡之懲戒處分。
賴清德爲抗議李全教涉入雙重賄選案,卻還是當選市議會議長一事拒絕進入議會備詢,後來還遭到監察院彈劾。提案監委痛批賴清德,挾着高民調卻首開「官員集體不進議會」的惡例,違法事由明確;而賴清德則反批監察院違法擴權、選擇性辦案等,還重申在李全教官司未釐清前,絕不進議會。
申誡懲處文指出,賴清德身爲臺南市長,在市議會合法邀請下卻拒不列席議會,經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公懲會懲戒,認定賴清德身爲直轄市長拒不列席,未能遵守《地方制度法》第48條「市議會民意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之規定,違反法定列席義務;且又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議會臨時會,也違反第49條「直轄市議會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另外,公懲會認爲,賴清德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因此決議予以申誡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