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週刊/貪財的災難

文/洪寶山

黑心事件搞得人心惶惶,臺灣民衆油色變,尤以頂新魏家爲害最劇。綜觀魏家四兄弟成名立業過程,符合了我所說的最上乘的賺錢法,也就是用別人的錢賺錢,他們巧用各種融資方式,不但用錢賺錢,還是用別人的錢把錢賺到自己口袋,但這樣的絕頂商場手段卻缺乏了善心,也就是我一直強調的理財更要理善,出發點的不同,也讓魏家的財富染了餿,這樣的財富反而成了人生負債,不足爲取。

尤其身爲老闆經營企業更是身負社會責任,別說食品業是良心事業了,任何型態業種都是一樣。當老闆,就不能只是以追求利潤導向對內員工是老闆的責任,必須令其心安對外,不管是客戶還是消費者,老闆也是責無旁貸,必須提供百分百滿意的服務

有功時,老闆必須隱身幕後,將功勞做給大家,一旦企業出了任何問題,老闆就要概括承受,承擔所有責任。沒有任何理由藉口,錯就是錯,就要勇於承擔。

法律上來看也是如此,這裡我想談談法律上的無過失責任,所謂無過失責任,指的是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就算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這原則和過失責任主義是相對立的。

雖然近代民法爲了保障個人活動的自由,原則上採用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過失責任是行爲人就自己行爲所導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爲非出於過失,行爲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

但爲了保障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在無過失責任下,原告僅需證明產品瑕疵,且與其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就可以獲得賠償,不必證明製造商是否因爲故意或不小心而做出瑕疵的產品,如此可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同時也更能迫使製造廠商有法可罰的情況下,生產品質優良及更具安全性的產品,以減少對消費者的損害。

魏家曾失敗過,也在各種因緣協助下東山再起,這是何等的福分,但卻被貪婪給糟蹋了,殊爲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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