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持牌底線 互聯網保險新規來了

醞釀多時的互聯網保險新規來了。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明確互聯網保險定義及新規適用範圍基礎上,對於基本業務、特別業務及監督管理作出規範,《辦法》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業內人士認爲,互聯網保險新規的推出釐清了一直以來爭議不斷的定義邊界,強化了開展該業務的保險機構主體責任,促進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且極大地推動了保險行業數字化發展的進程。

劃持牌持證“准入門檻”

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是《辦法》幾度修訂和最終成稿統一底線”。根據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同時,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介紹稱,目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銀行、知名的互聯網公司等一般都能持牌持證經營,但是一些其他小型互聯網科技公司持牌持證率不高,個人在互聯網上提供保險銷售與服務幾乎都是無牌證的。

“新規出臺也是落實嚴監管的需要,響應所有金融業務都應持牌經營的要求。這將規範互聯網保險市場,推動其高質量有序發展。”對於新規強化持牌持證將帶來的影響,李文中如是表示。

據悉,《辦法》中所述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同時,《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而是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同時,《辦法》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商業行爲: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爲投保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

對於新規“放行”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互聯網企業開展保險業務,李文中表示,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首先,兼業代理保險業務客觀上也需要通過互聯網展開,否則就不能有效地發揮主營業務與兼營業務之間的協同效應;其次,這些金融機構在金融風險防範技術方面比較完備,完全有從事互聯網業務的能力

至於互聯網企業,李文中表示,客戶流量是其最大的優勢,而保險恰恰需要遵循“大數法則”,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也具有天然優勢。因此,對於那些具有較好的風險防範技術與完善的風險防範制度的互聯網企業而言,允許其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是一種雙贏的局面。

而對於爲何允許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中不含個人代理人,李文中則認爲,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允許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主要是因爲個人沒有能力從技術上和制度上識別客戶,遵循保險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約定的業務地域範圍要求,更沒有能力進行有效的風險防控。

重拳出擊保險營銷亂象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衆號、微信羣、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但保險機構和相關營銷員資質良莠不齊的問題也浮出水面。爲規範營銷宣傳行爲、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對於保險機構,《辦法》提出,其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覈、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而關於從業人員的營銷宣傳,《辦法》明確表示其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從業人員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營銷宣傳內容方面,《辦法》則規定,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辦法》除了限制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不能保障售後服務質量機構的保險業務外,還對保險機構提出了強化信息披露、投保頁面必須屬於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建立售前售中售後的全流程服務體系、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的要求。

技術創新推動行業數字化

在規範經營、防範風險、劃清紅線的基礎上,《辦法》也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同時,《辦法》支持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基於數據創新應用的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推動監管部門在有效防範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保險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

“互聯網爲保險業務的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科技的應用提供了更好的平臺,有效提升保險經營的效率、降低運營成本。”慧擇保險經紀奇點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如是評價。

馬瀟認爲,行業各經營主體都在不斷實施線上化和數字化轉型,未來互聯網和科技將成保險行業“水電煤”,是行業發展的基礎設施和必備要素。互聯網監管新規及時出臺,爲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董事長楊帆認爲,《辦法》出臺後,保險公司、中介機構也需要重新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網絡化、數據化、智能化的技術來爲客戶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包括產品的設計上更加的普惠、條款更加清晰易懂等,都有巨大的行業促進作用。互聯網保險業務未來將呈現多元化創新格局,更加凸顯用戶價值,逐步走向與用戶共同設計開發產品;而監管辦法的出臺,有利於促進保險機構的產品和服務更加透明、誠信,並推動保險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消費者之間形成理念、認知與價值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