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

人們常說:查案辦案要有證據。誠然,僅靠一嘴說辭便判定他人有罪無罪不符合我國立法的基本思想。證據是斷定嫌疑人成爲罪犯的關鍵依據,在缺少根本物證的情況下,即便他人99%的犯罪可能,也不能夠泯滅那1%蒙冤概率。

那麼,在我們進行民事活動時,一般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觀點,對此該如何認定呢?

案例分析一

石先生出生於某市一普通家庭,在大學畢業後進入本地一家公司工作。因石先生從小活潑好動,聰明伶俐,不久便因其巧妙的業務構思和出色的工作能力得到了上司的青睞,連續晉升,薪資也水漲船高。

努力工作了7年後,石先生省吃儉用,終於攢夠了買房的錢。想到自己很快能夠在城市裡擁有屬於他的房屋,石先生喜不自勝,心情也變得不錯。

在之後一段日子裡,石先生連續看了多家樓盤,最終將目光定格在一口碑不錯的小區內。因自己平日工作繁忙,常常需要爭分奪秒,石先生將自己的樓層選在了一樓。雖然在出行上方便了很多,但因本市經常有陰雨天氣,溼氣重,一樓的住房也難免受潮。但石先生卻認爲只要自己在晴朗的天氣裡多開窗通風就好了。

敲定下房屋後,便是後續的裝修了。爲了讓自己對房子更滿意,石先生拒絕了裝修公司提供的方案,而是自己來到市內一傢俱店逐個挑選自己喜歡的桌椅、沙發等。在挑好後,石先生與傢俱店簽訂好貨單,由店鋪派專人將傢俱運送至石先生家。

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傢俱都佈置完善後,石先生就懷揣着激動的心情入住了。一開始,自己的精心佈置自然能夠迎合自己生活工作的基本需要,石先生住得相當滿意。但是好景不長,就在居住了一年多之後,石先生竟然意外發現家中的傢俱竟然出現了裂紋。

想到自己自購入進來還不到2年就出現了問題,石先生頓時怒從心中生,認爲是傢俱店偷工減料,使用的材質太差才導致了這樣的後果。待他來到傢俱店想要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不料卻被明確地拒絕了。

怨懣難平的石先生隨即便將傢俱店告上了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表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本案中,提出訴訟要求的當事人是石先生,其請求內容是因傢俱店給予的傢俱材質太差導致其出現裂紋,憑此向其索要賠償。按照規定,石先生應當是本案的舉證責任人,其需要證明的是傢俱出現裂紋的主要原因在於傢俱店原本的質量不好。

但是因距離雙方交易已經過了一年多,且石先生所居住的地方爲一樓,在陰雨連綿的天氣下更容易令傢俱受潮出現破損,難以判定其是否屬於傢俱店的問題還是另有他因,而石先生也無法對自己提出的要求提供合理的證明。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石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二

李先生自畢業後便通過校招進入一家上市公司工作,因崗位事務較多,平時工作強度大,李先生常常難以得到充足的休息和放鬆時間。

長時間的工作壓力讓他不堪忍受,爲了緩解焦慮疲憊的心情,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調休,在網絡平臺上報名了一個爲期7天的旅行社,準備觀賞一番祖國壯麗風光。

在旅行社給出的即將遊玩的景點當中,李先生對A景區最爲喜愛,未出發之前就做好攻略,心中暗暗期待。然而,令他沒有想到的是,整個旅行結束以後,李先生都沒有去到過A景區。再次確認自己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協議裡有此項景點,李先生心中疑惑前去詢問,卻遭到了旅行社冷淡的等待通知。

待了幾天後,李先生再次詢問,旅行社仍舊未給與明確答覆。眼見自己的假期即將結束,李先生就此向該社索要部分賠償,卻遭到拒絕。一怒之下李先生將其告上法院,旅行社卻表示作爲訴訟請求的提出者,應當由李先生提供他們未提供前往A景區遊玩的證據。

我國一般的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原則之下也有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也即是說,雙方當事人因合同內容是否履行產生爭議的,應當由約定履行義務的一方提供自己已經履行的證據,即“舉證責任倒置”。在本案中,A景區遊玩的應當是旅行社帶領李先生等人前往,旅行社義務履行人,應當由其來提供“已經前往A景區賞玩”的證據。若無法提供,則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李先生違約金。

結語

“誰主張,誰舉證”通常適用民事訴訟中,在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因案情的不同,其舉證主體也不同。我國對此做出詳細的規範,爲的是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該做的人”做“該做的事”。

(《以案釋法: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