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立法工作明確!期貨法、印花稅法均在其中,它們或有這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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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法工委發言人嶽仲明表示,明年立法工作將推動高質量發展,圍繞創新驅動發展,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修改科學技術進步法、反壟斷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制定期貨法、印花稅法等稅收法律等。

其中,資本市場領域,期貨法備受關注。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中國(深圳)國際期貨大會上表示,期貨法即將進入一讀,證監會要全力做好配合,爭取期貨法早日出臺。

早在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期貨法草案徵求國務院辦公廳意見後,就開啓了期貨法的修法之旅,全國人大財經委就期貨法起草涉及的重點問題,聯繫證監會進行了研究論證。從目前的立法節奏來看,期貨法制定將迎來實質性進展。

期貨法將迎來一讀

現階段我國期貨市場的主要法律依據是相關行政法規和主管部門的部門規章,包括《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相關管理辦法等。出臺期貨法是健全我國資本市場法律體系迫切需要,也是防範期貨市場風險的需要。我國已經成爲全球第二大期貨期權市場和全球最大商品期貨市場,在期貨及衍生品市場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目前卻沒有一個專門規範期貨市場和期貨行業的國家法律,在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將進一步加大對外開放、吸引海外投資者參與和金融機構進入的大背景下,更需要加快我國期貨法的制定。

中國期貨業協會會長洪磊曾在“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表示,我國的期貨市場和證券市場有相似性,投資者都是以“散戶”爲主,特點是投機性強、專業性成熟度風險管理能力弱,需要更審慎全面的法律保護措施

“期貨法是期貨市場的基本大法,將從法律層面對我國期貨市場的改革開放做好頂層設計。”方星海表示,即將迎來一讀的期貨法將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明確期貨市場基礎法律關係、民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明確對場外市場的監管;對市場準入、投資者保護和對外開放等做出明確規定,爲期貨市場對外開放以及跨境監管提供法制保障。

洪磊表示,新《證券法》中許多關於投資者保護的成熟經驗就可以直接借鑑到《期貨法》立法中。一是在立法中確立全面的投資者保護和教育體系,明確法律主體責任,從市場參與、經營自律和監管等多個角度,全方位保障維護投資者權益舉措的落地。二是分類保護投資者,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舉證責任倒置”“集體訴訟”等原則爲期貨及衍生品市場解決“舉證繁”“維權難”等問題提供了借鑑。三是強化機構全面的主體責任和誠信義務,讓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更加充分。期貨及衍生品產品結構複雜、不易於理解,期貨經營機構更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需求、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向合適的投資者提供相匹配的衍生品或服務。四是落實自律組織的責任,規範自律組織建設。新《證券法》對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的功能職責做出了更詳細的規定,這也督促監管者要將法治建設內化到協會的工作中。既要進一步規範組織內部職能,又要在自律、服務、傳導中自覺落實法律要求,形成內外一體遵紀守法的良好生態。

印花稅法也在制定名單中

印花稅法草案被列入2021年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早在2018年11月份就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相關部門表示,從實際情況看,印花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基本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印花稅暫行條例》上升爲法律。

由於《徵求意見稿》中也涉及證券交易印花稅,因此較受投資者的關注。1992年,國家統一規定對滬深兩市證券交易徵收印花稅,經過多次政策調整,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按1‰的稅率出讓方徵收。

而在《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對此進行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依然爲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且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證券交易的受讓方徵收。

不過,爲靈活主動、便於相機調控,更好適應實際需要,《徵求意見稿》還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和稅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另外,與《暫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也作出了一些調整。比如,爲簡併稅率、公平稅負,減少因合同類型界定不清在適用稅率上引發的爭議,將《暫行條例》中原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爲萬分之三。

其次,考慮到國務院已決定自2018年5月起對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減徵和免徵印花稅,爲了與現行政策保持一致,將營業賬簿適用稅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爲萬分之二點五。

部分印花稅稅率的下調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值得一提的是,建議政府適度降低印花稅的呼聲一直都有,在今年一季度,中國經濟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之時,就有專家建議可適當調降印花稅,降低交易成本,呵護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