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反壟斷:"數字稅"是否會橫空出世?

(原標題:互聯網反壟斷:“數字稅”是否會橫空出世?)

作者: 曾心怡

全球年內已有30多個國家科技巨頭徵收數字稅,中國高級官員近來也頻頻發聲,計劃將數字稅研究提上日程。去年,專家曾稱中國短期內應該不會考慮徵收數字稅。如今呢?

科技巨頭面臨全球反壟斷浪潮之際,數字稅頻繁出現在中國高級官員口中,相關討論也是甚囂塵上。

“數字大棒”要來了嗎?

發生了什麼?

12月16日週三,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在新京報貝殼財經主辦的“新發展新格局 資本市場再出發” 高峰論壇上表示,基於“用戶創造價值理念,作爲公衆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徵收自然資源稅一樣,對平臺企業徵收數字服務稅,值得深入研究。

總的來說,雖然目前數字稅的徵收對象主要是大型的跨國互聯網平臺企業,背後的用戶創造價值理念表達了這麼一個觀點,用戶數據是平臺的價值來源,不應是免費的。

研究和關注數字稅對中小企業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他進一步稱,數字稅落地還存在挑戰,下一步將密切關注數字稅國際改革進展,加強數字稅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建立規範、公平、科學、合理的數字稅制度

此前一天,中國財政部原副部長朱光耀在第四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也稱,是時候對數字稅收進行總體研究,其中包括國際數字稅收問題,也有國家內部的,特別是對擁有大型科技、數據、消費者流量平臺的國家的針對性研究。

他表示,過去數年國際範疇內的數字稅收已有討論,但單一國家國內的數字稅收都還未提上議事日程,今天擁有大型互聯網公司的國家應把國內數字稅收適時提上議事日程。

在朱光耀看來,數字稅收的研究、制定及實施問題是在宏觀框架下推動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研究的政策性問題之一,此外還要關注數據安全等普遍規則制定、數字貨幣問題、反壟斷問題等。

數字稅是什麼?

頻頻被高級官員提起,數字稅究竟是什麼?

早在7月,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馮俏彬就曾指出,數字稅的第一層含義是對電子商務徵稅,其性質是流轉稅。同時,這個層面的數字稅也是國內稅的概念。徵與不徵收、怎麼徵,各個國家對此有完全的決定權

而數字稅的另一層含義是經濟數字稅收。這就是目前在國際層面上,受到極大關注的OECD經濟數字化的稅收解決方案。

在這個層面,數字稅涉及的是跨國的互聯網公司、數字巨頭所創造的鉅額利潤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分配問題,是所得稅。涉及到各國的稅收分配問題屬於國際稅收範疇,必須通過國際協商協定。

更深入地來看,中央財經大學政府預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將數字稅寬泛地定義爲對數字企業(數字業務收入及其利潤)的額外徵稅,涵蓋補償性數字稅和矯正性數字稅,前者支持共同市場後者支持社會公正

撰文稱,數字稅的第一項理論基礎在於,對數字企業徵收補償性數字稅,作爲對偏離競爭中性的矯正,以使競爭中性的稅收條件在數字經濟條件下亦可被滿足。

用以消除數字化租金的矯正性數字稅則可以作爲一種懲罰機制用以內化數字化企業的負外部性

目前,數字經濟的兩面性創設了對數字稅進行理論基礎思考的大背景:數字化企業可以利用數字化力量行善,也可能濫用數字化力量“施惡”並從中獲利。

支持共同市場有效運作所依賴的競爭中性,連同支持社會公正所依賴的限制數字化租金,共同定義了數字稅作爲“止惡”工具理應發揮的兩類基本作用。

據此,把數字稅區分爲補償性數字稅和矯正性數字稅是適當的和必要的,前者旨在“補齊稅差”——作爲對BEPS的救濟機制;後者旨在防控附加損害,即從濫用數字化力量製造“負外部性”活動中攫取數字化租金。

補償性數字稅是“必須的”,矯正性數字稅則是“選擇性的”。選擇應在控制外部性的各種機制中做出,包括對數字化企業強制實施額外監管和信息披露。

近年來,推動數字稅相關研究的還有歐盟等經濟體

歐盟幾年前就早已提出要對科技巨頭髮起反壟斷監管,包括推出“數字稅”等懲罰措施。近年來,歐盟政府更是強調“數字主權”,近期還公佈了有關數據共享的新規則,提出一系列旨在促進歐盟成員國內部跨境數據流通的提案,以幫助企業提高競爭力。

2019年7月,法國參議院批准徵收數字稅,率先打響了全球徵收數字稅的第一槍。

近日,法國還宣佈將在12月重啓去上述數字服務稅徵收計劃,對在法收入超過2500萬歐元、全球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互聯網公司徵收3%的數字服務稅。

該計劃涉及多家美國互聯網企業,谷歌、Facebook、亞馬遜等多家美國互聯網巨頭均在被徵稅之列。目前,Facebook與亞馬遜等已收到法國財政部門的催繳稅款通知。

人民網報道,今年以來,全球已有30多個國家先後宣佈對大型互聯網公司徵收數字稅。

從今年1月起,意大利、奧地利、英國等國相繼實施各自國家制定的數字稅法案。歐盟、西班牙、奧地利、捷克、波蘭等經濟體的數字稅法案正在醞釀實施當中。

在亞洲,今年年中,菲律賓衆議院批准了一項法案。根據法案提議,菲政府將對數字服務徵收12%的增值稅。此前,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等國已通過或者已實施開徵數字稅的法案。

中國會否開徵?

自法國數字稅生效以來,來自科技巨頭的批評、來自市場的質疑聲音都很多,也有許多關於中國是否會開徵數字稅的猜測。

科技日報曾在去年評論稱,當前,中國網絡購物、移動支付、共享經濟等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成爲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方略。經過數十年的發展,中國已兼具數據大國與互聯網企業大國的雙重身份。因此,對中國而言,徵收數字稅不僅會影響中國國內數字經濟產業,也將影響到中國互聯網企業“走出去”的進程。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孫南翔當時也表示:

一方面,我國互聯網企業的主要營業地與用戶所在地基本同一,因此我國政府能通過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方式向互聯網企業徵收稅款;

另一方面,當前我國衆多互聯網企業赴海外投資,若我國支持並徵收數字稅,將導致我國互聯網企業在國外面臨更大的稅收負擔。鑑於此,我國短期內應該不會考慮徵收數字稅。

但他也認爲,長期來看,作爲互聯網大國,中國也應積極研究探索數字稅制度,特別是應解決數據利益在用戶、企業和政府之間的分配問題。同時,作爲多邊機制的捍衛者,中國也應更加重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數字經濟工作組的研究工作,特別是應積極分析各國數字稅收規則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