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訂邁出中國反興奮劑意義深遠一步:興奮劑違法行爲“入刑”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馬向菲、吳書光、王恆志)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中國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邁出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國始終秉承堅決反對使用興奮劑的立場,不斷提升反興奮劑工作的法治化水平。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20年1月實施,爲依法打擊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等犯罪行爲提供了依據。
有關人士介紹,司法解釋是興奮劑入刑實質性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此後,按照興奮劑入刑的既定方針和路線圖,體育主管部門繼續與全國人大法工委深入溝通,推動修改刑法,對司法解釋尚未涵蓋的嚴重違法行爲進行更爲直接有力的制裁。最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和條款。
修正案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