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訂邁出中國反興奮劑意義深遠一步:興奮劑違法行爲“入刑”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馬向菲吳書光王恆志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罪名中國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邁出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中國始終秉承堅決反對使用興奮劑的立場,不斷提升反興奮劑工作法治化水平。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20年1月實施,爲依法打擊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等犯罪行爲提供了依據。

有關人士介紹,司法解釋是興奮劑入刑實質性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此後,按照興奮劑入刑的既定方針和路線圖,體育主管部門繼續與全國人大法工委深入溝通,推動修改刑法,對司法解釋尚未涵蓋的嚴重違法行爲進行更爲直接有力制裁。最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和條款

修正案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