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大陸民法典應爲市場經濟保駕護航

工商社論

自1949年中共建政以來的大陸首部《民法典》,定2021年元旦起施行生效。這部醞釀多年才完成的重要法典,乃爲規範社會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基本準據,對大陸官民影響巨大。其中有相當多篇幅,對經濟主體的合同(契約)、物權事項,作了「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法律定位,因而可望推動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作機制加速臻於成熟。惟大陸政府須趁此貫徹落實「經濟治理法治化」,儘量避免讓政策凌越法律,以使民法典能爲大陸市場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此一來之不易的民法典,繫於2020年5月28日經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開始施行日期則定爲2021年1月1日。其內容計有7篇、1260條;各篇主題依序爲: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及附則

2021年當這部民法典開始施行時,大陸現行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等相關的系列「民事單行法」即同步廢止,也就是民法典已吸納了這些單行法之內容,並加以增刪及創新,構成大陸民事「基本大法」。在它之外,另已就各種具體事項而制定的特別法,如公司法、勞動合同法、外商投資法等等,雖無須納入民法典,但內容不可與其牴觸,自不在話下。

原本,早在1950年代中期,大陸黨政高層即有制定民法典的想法,但之後長達20幾年的期間裡,大陸上政經動盪事態不斷,官民法治意識皆淡薄,因而民法典之制定工作始終未能「成局」。

直至1978年年末,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啓動改革開放政策後,大陸才具備了有序孕育民法典的環境;尤其在1992年中共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路線後,民法典的催生更成爲必要工作,也成了大陸衆多法政界菁英共同承擔的時代任務。

惟在大陸特殊國情下,其民法典須磨合「社會主義」和「改革開放」這兩種元素,此亦是該法典制定工作的最大挑戰。難怪近40年來,大陸雖早有民法典草案,但內容一改再改,一直無法定案;期間爲因應社會上諸多民事論定之需要,而陸續推出上述的系列單行法,這些單行法因系「各管一段」,其個別法條、法理並不一定能完善對接或互通,實非長久性部署。

終於完成且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充分收納並梳理了系列單行法,當然也調和了其間的矛盾,足以讓大陸社會民事論定的準據「定於一尊」。且這部民法典也完全體現出普世民法的三大要件:權益保障、交易自由、損害賠償

其中,對於私人合法財產權的保障及對商業交易合同權利義務的規範,顯是未來大陸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而大陸領導層多年來堅持推動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運作機制,也可望因民法典施行,而獲得新的生命力,主要是在市場交易相關權責分明情況下,官方較易激發並整合社會創造力及生產力,以追求2035年達成「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既定目標

但嚴格說來,若要順利達成這個目標,須有一個前提要件,就是大陸官方理應充分依法治理經濟及管理市場。例如,當前受各方熱議的「國進民退」,有的案例是官方直接命令特定民企讓股給國企,目的在強化官方對相關行業影響力。而在民法典施行後,官方應該體認到,其與國企、民企,其實都是「民法主體」,如有上述案例,理應依民法典進行平等協商、訂定合理對價關係,不宜再直接下命令;官方可另制定「混合所有制促進法」之類的特別法,以強化其整合民企的說服力,換言之,若能依法行事,爭議自然減少。

其次,大陸官方慣常採取「宏觀調控」舉措,也最好都能有法源依據,不要再憑臨時決策,就下令特定工程項目停工,或要求銀行收回某種客戶貸款。這種讓人措手不及的作法,是現代化經濟體系所應儘量避免發生的。盼望民法典施行,也能約束大陸官方「一刀切」的宏觀調控手法。

另方面,臺商亦可望因大陸民法典施行,而得以掌握更多「維權籌碼、優化其在大陸的投資經營處境。因臺商當前在大陸最常用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外商投資法」,所牽涉的民事權責,論定基準仍須以民法典爲依歸。

所以,臺商實有必要適度瞭解大陸民法典,以便遇事時能機敏知曉自身趨吉避凶門路。亦莫忘大陸內需生意正熱門,臺商與陸方簽署商業合同肯定愈來愈多,豈可漠視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