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束互聯網貸款風險 制度短板不斷補齊

約束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相關監管規則陸續出臺,制度短板不斷補齊。業內人士強調,未來銀行與第三方機構開展合作,應避免成爲單純的資金提供方,需堅持風險判斷的獨立性。通過加強動態風險管理、貸中業務評估貸後風險監測保障業務穩健發展

銀行積極調整

綜合專家觀點,互聯網貸款可以分爲助貸、聯合貸款和自營貸款三類。自營貸款對銀行自主風控能力要求比較高,而藉助互聯網機構的金融科技實力進行導流和風控的助貸和聯合貸款,是衆多中小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的常見模式,在消費和小微貸款中的規模不容小覷。

今年以來,互聯網貸款領域監管持續加碼,多家銀行正根據監管要求調整業務發展方向。

寧波銀行董事會日前全票審議通過了《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管理制度》,這是7月互聯網貸款新規落地以來,首家銀行公告披露相關業務規劃。

蘇州銀行在回答機構調研提問時明確表示,該行數字銀行總部與互聯網頭部企業存在合作關係。截至9月末,通過互聯網平臺發放的貸款餘額規模爲55億元左右,主要爲消費貸款。在後續與互聯網平臺的合作中,將維持平臺合作貸款規模平穩,着力自營類互聯網貸款。

蘇農銀行表示,該行目前有互聯網助貸業務,但整體規模不大。結合前期與科技公司在大數據利用方面的合作經驗,目前正與地方大數據管理局開展相關合作,嘗試逐步推進本地自營網貸業務的發展。

“我行在消費貸款方面與某小貸公司開展了聯合貸款業務,但體量很小。由於監管要求原則上不得異地經營,當前正在逐漸壓縮省外的聯合貸規模。”某城商行零售部負責人說。

聯合貸模式生變

對於第三方機構而言,聯合貸款模式正面臨轉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在單筆聯合貸款中,經營網絡小貸業務的公司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事實上,在以往的聯合貸款模式中,部分小貸公司出資比例低至1%。

光大證券銀行業分析師劉傑表示,在網絡小貸新規約束下,聯合貸或向助貸轉型,但這並不意味着聯合貸會完全退出,兩種模式並存或是一個相對合理的結果。

劉傑稱:“一方面,在助貸業務中,平臺一般不出資,僅收取合作金融機構支付的服務費佣金,利潤不及聯合貸;另一方面,在助貸模式下,助貸平臺僅僅承擔接受客戶申請、初步篩選、把關和推介的職責,合作金融機構缺乏安全感,往往基於自身風控機制將部分弱資質客戶排除在外,從而影響產品體驗度。”

某股份行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我們的確不太信任助貸平臺提供的風控數據。”就其所在銀行而言,風控仍由銀行來做,因此不免會將一些弱資質客戶排除在外。

堅持風控自主性

不可否認,互聯網貸款極大提升了金融服務效率,尤其是疫情之下,無接觸貸款已成爲銀行支持復工復產的重要手段。但在互聯網企業不斷進入金融領域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仍需防範。

談及未來銀行應如何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劉傑認爲,應強化助貸機構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時終止與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行爲的中介機構合作,嚴格把控風險關,嚴禁將風控授信決策外包,增強合規經營意識。部分銀行自身風控機制不健全,往往會把風控和授信決策外包,基本按照助貸機構給出的建議執行,一旦出險,風險將迅速傳染至放貸機構。

前述城商行人士認爲,互聯網貸款因無法實現必要的客戶面談、面籤,雖然通過技術手段開展了必要的身份覈驗手續,但一旦發生貸款違約,仍然存在舉證困難和催收不達的法律風險。對此,銀行首先應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利用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信息或數據,採取合理措施識別、覈驗客戶真實身份,確定並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同時,銀行應通過加強動態風險管理、貸中業務評估、貸後風險監測保障業務穩健發展。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濤強調,開展相同的業務一定要執行相同的監管規則,不能因爲是科技公司去開展助貸業務或聯合貸款,就可以突破ABS的槓桿率,或突破風險與成本的匹配要求。同時,要堅持穿透性原則,無論合作機制多麼複雜,資金來源、風險管控等環節都應穿透到風險承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