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幫丈夫落戶北京約定離婚就賠1000萬 法院:無效

博士後白女士持有家屬進京落戶指標,事前她與丈夫胡先生簽了一份“落戶協議”,約定幫丈夫在京落戶,如雙方離婚,丈夫要補償1000萬元。後因雙方矛盾白女士依該協議起訴離婚並要求補償。

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從北京海淀區法院瞭解到,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但認定1000萬元的“落戶協議”無效。

據瞭解,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對校園情侶。白女士學習成績優異,博士畢業後繼續在京從事博士後研究。胡先生碩士畢業後選擇留京工作。兩人登記結婚後第二年,白女士獲得落戶北京的資格,按政策作爲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隨其落戶。

▲北京海淀區法院認定,白女士主張按“落戶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

落戶前,白女士向丈夫提出簽訂“落戶協議”,內容爲:胡先生隨白女士落戶北京,如果雙方離婚,胡先生給白女士補償款1000萬元,同時標註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胡先生在協議上籤了字。

事後,二人因長期矛盾,於2020年到海淀區法院訴訟離婚。

法院認爲,該份“落戶協議”屬於經濟補償的約定,從簽訂過程及協議內容看,既非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非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因此白女士主張依此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

海淀區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離婚,但駁回了白女士按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我國法律實行結婚自願、離婚自願的基本原則。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類似協議,只能是對雙方共同財產的約定,不能對結婚、離婚行爲進行約束。

法官指出,此案中的“落戶協議”,與近年興起的夫妻“忠誠協議”有相通之處。近年來,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現象越來越普遍。一般來說,“忠誠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後達成的、要求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必須實施一定行爲的約定。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爲宜。

法官分析認爲,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爲。這就可能導致爲舉證而竊聽電話、私拆信件,侵害個人隱私權的事件發生,甚至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爲刑事案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另外,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

“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爲自己的出軌行爲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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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消息,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彭某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彭某向愛奇藝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

判決書顯示,彭某於2018年7月入職愛奇藝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雙方簽訂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的勞動合同,同時簽訂《非京員工落戶協議》,約定彭某自願承諾將不間斷地在愛奇藝工作5年,若在服務期內自行提出辭職、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以及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等原因停止提供服務的,應支付給愛奇藝補償金(標準爲5萬元乘以未服務年限),且應在離職前向以貨幣形式償還全部欠款,否則乙方應當按日加付1%逾期罰金

2019年12月,彭某戶籍進京手續由愛奇藝公司辦理完成。2020年2月28日彭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3月27日解除,離職前彭某每月稅前工資爲28500元+補助500元,愛奇藝認爲彭某離職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遠超出協議約定的數額,要求彭某賠償經濟損失16.6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彭某明知其簽署的協議中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在戶籍進京手續辦理完成兩個月後即提出辭職,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審酌情判令彭某應向愛奇藝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彭某和愛奇藝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