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億"血本無歸"!信託承諾剛兌 卻被法院判無效!

(原標題:心態崩了!4億"血本無歸",信託承諾剛兌,卻被法院判無效!金融圈又見證歷史了)

中國基金報 泰勒

金融圈最近發了一件標誌性事情

有一家公司叫,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買了安信信託的產品,爆雷了。涉及信託資金4億元。

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與安信信託雖然在《信託合同》中沒有直接約定保本收益條款,但在《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的約定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屬於剛性兌付的約定。

結果你猜法院怎麼判?湖南高速敗訴,安信信託不用承擔4個億的補償,而湖南高速不僅拿不回4億,還得交500多萬的費用,估計內心是無比崩潰!

分析認爲,這是目前安信信託首個因法院認定“剛性兌付”承諾無效而勝訴案件,或具有標誌性意義。

湖南高院認定違規剛兌承諾無效

安信信託二審勝訴

事情是這樣的,26日,*ST安信發佈公告,是關於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的進展情況。

公告顯示,12月25日安信信託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述案件的二審判決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

安信信託公司和高速財務公司雙方依據《信託合同》建立的信託法律關係,而通過其後簽訂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託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高速財務公司主張依據《補充協議》,要求安信信託公司向其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4億元本金及信託資金收益、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託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湖南高速其他訴訟請求

是不是看起來還有點複雜?基金君給你捋一捋。

此前,湖南高速起訴安信信託,與其認購的“安信安贏42號”產品逾期有關。根據安信信託披露,湖南高速爲安信信託發行的信託計劃受益人,涉及信託資金4億元。此前雙方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下稱“涉案協議”),約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託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託資金不低於1億元,但安信信託並未履行協議。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將安信信託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信信託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本金4億元及信託資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7.5%支付)、違約金(按年利率10%,限定總額不超過1.25億)、代理律師費98萬元、律師諮詢費60萬元、差旅費9萬元。

此後安信信託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二審認爲,安信信託公司和湖南高速雙方依據《信託合同》建立的信託法律關 系,而通過其後簽訂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託合 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原受託人安信信託受讓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託利益並承擔了因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全部投資風險。而湖南高速則從《信託 合同》中脫離出來,通過收取固定的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款來獲取利益。

湖南高院認爲,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實際履行,會達到委託人從受託人處得到了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結果。其法律關係是名爲信託受益權轉讓,實爲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安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跟向信託公司的主管部門進行了徵詢,主管部門調查了一番之後,認爲這一系列操作是保證本金收益不受損失的行爲,屬於違規剛性兌付行爲。故二審法院認爲應認定雙方簽訂涉案轉讓協議系違規剛性兌付行爲。

法院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4日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2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爲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法院表示,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本案中,雖然沒有在《信託合同》中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在《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的約定顯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如前如述,屬於剛性兌付的約定,故該兩協議應認定無效。

法院稱,因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約定資金信託計劃總期限爲60個月,雙方約定的資金信託期限未到期,雙方應繼續履行《信託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履行期限內,高速財務公司主張依據《補充協議》,要求安信信託公司向其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4億元本金及信託資金收益、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履行期滿後,高速財務公司如認爲有損失,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最後,湖南高速財務公司不僅暫時拿不到4億元,還得承擔一審二審中的500多萬受理費,而安信信託只負擔9000多塊錢的受理費,另外安信信託支付律師代理費49萬元、律師諮詢費3萬元及差旅費45115元。

今年5月初,安信信託因連續兩年虧損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到5月底,安信信託宣佈正與重組方協商重組方案,在退市的陰影下,安信信託備受市場關注,根據財報顯示,安信信託2020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1.17億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38.15億元。

網友評論

銀保監會:信託公司出兜底函是嚴重的違規行爲,不具法律效應

7月16日,銀保監會通氣會上,信託部副主任唐煒會上表示,當前銀保監會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動安信和川信兩家信託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正在積極進行當中。

關於信託產品的兌付問題,唐煒表示,任何信託產品的兌付原則都是一致的,即要符合信託法律關係和符合信託產品的特徵。簡單來講,就是一單一策,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對於有的信託公司出具兜底函,監管態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爲,因爲這不符合信託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也違背了信託公司作爲受託人履職的基本要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提出,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諾都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唐煒表示,未來要繼續加強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繼續加大亂象治理,嚴厲打擊違規提供兜底函的行爲,在今年的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活動中,嚴查嚴懲兜底函的行爲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一旦查實信託公司有類似的違規行爲,一定嚴懲不貸。另外,金融機構投資者作爲一個金融機構,在投資信託產品的時候,如果接受了兜底函,同樣是違背審慎經營的原則,也應該予以懲處。

二是繼續加大投資者教育,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希望都深化對信託法律關係以及信託產品特徵的認識,信託財產是具有獨立性的,信託的受益人在受託人履職盡職的情況下,是以信託財產爲限來獲得信託收益的,所以擔保、兜底、剛兌承諾都是不受保護的,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