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播劇不當披露個人手機號,被判賠償撫慰金3000元

(原標題熱播劇不當披露個人手機號,被判賠償撫慰金3000元)

網劇不當披露了個人手機號

網絡熱播劇公開使用了黃某實名購買的手機號碼,導致黃某頻繁遭受陌生電話微信好友驗證通知的侵擾,黃某以該劇的製作方A公司與B公司侵害其隱私權爲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涉案手機號碼被涉案網劇不當披露,造成了黃某私人生活安寧被侵擾,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對此製作方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

原來是網劇惹的禍

黃某訴稱,2019年11月5日開始,自己不斷收到騷擾電話和微信好友驗證通知,嚴重擾亂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狀態。經過詢問得知,該網劇二製作方未對涉案網劇中出現的手機號做畫面處理,導致黃某實名認證的手機號出現在涉案網劇的第八集中。

黃某認爲,該網劇二製作方泄露了其實名認證的手機號,以侵害其隱私權爲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網劇二製作方向自己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以及黃某因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1000元和因維權而產生誤工費1000元。

網劇製作方辯稱

已及時處理畫面

A公司辯稱,涉案手機號碼系在拍攝期間由劇組授權工作人員購買,並由劇組合法使用。其無侵權事實,更無侵權故意,主觀上無過錯。

2019年11月8日,在發現該劇第八集中出現了手機號碼後,A公司立即對相關畫面進行了模糊處理,並於2019年11月10日將處理後的視頻資料傳予視頻平臺方,在當日完成替換,主觀上無過失。且黃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網劇中出現手機號碼與其隱私被侵害有關,更不能證明該行爲擾亂其正常生活,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後果

B公司辯稱,其非涉案網劇的承製方,僅是該劇的出品方,未參與制作過程,對視頻內容沒有審查監督義務

法院一審認定

網劇侵犯隱私權

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定,網劇公開黃某手機號碼的行爲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判決A公司與B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黃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和律師費1000元。

法院認爲,根據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自然人享有的隱私權,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此案中,涉案網劇製作方在黃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涉案手機號碼用於劇中角色並公開在網絡上,可能導致廣大網民通過電話、社交應用軟件等方式侵擾黃某,將黃某置於被侵擾的危險中。

實際上,黃某在該號碼公開後就接連收到多個陌生來電和微信好友申請,在製作方處理了授權網站的播出畫面後,黃某仍有收到陌生網民的微信打擾,顯然已破壞了黃某的安寧狀態。

此外,法院查明,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網劇拍攝時A公司委託劇組人員購買了涉案手機號碼。即便該手機號碼當時屬於劇組,但從黃某現持有涉案手機號碼的情況可知,A公司所稱合法使用的期間明顯短於涉案影片製作與播出的正常週期。

法院認爲,製作方對涉案網劇畫面使用涉案手機號碼,未盡相應的注意義務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龔娉提示,隨着社會文明的進步,隱私權作爲一項基本民事權利,在立法導向法律實施層面均呈現強化保護的趨勢

在此背景影視劇製作行業有必要強化公民權利保護的法律意識,進一步提高注意義務,遵循安全且必要的原則,避免因爲行爲不當,造成對他們私人生活安寧的侵擾。

此案中的A公司與B公司作爲製片方,希望在藝術創作過程中爲觀衆呈現完美的藝術效果是可以理解的,但選擇恰當的藝術表達方式,避免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纔是藝術表達的應有之義。

文/本報記者 趙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