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公開“出軌”聊天記錄,空姐妻子遭停職,怒告其侵權,法院這樣判

(原標題:被丈夫公開“出軌”聊天記錄,空姐妻子遭停職,怒告其侵權,法院這樣判)

記者 | 周凌

李娟(文中均爲化名)是一名空姐,日前她將自己的丈夫告到了法院,理由是侵犯名譽權。

在她看來,這段時間遭遇到的倒黴事,都是丈夫楊軍造成的。楊軍發現李娟和別人的曖昧聊天記錄後,一氣之下截圖發到了親友羣,還向李娟的單位舉報她出軌。事情越鬧越大,李娟被停了職。

到底丈夫的行爲算不算侵犯名譽權?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審判決書給出了答案:行爲應該被批評教育,但是情有可原,不屬於侵權。

01

空姐被停職後告丈夫侵犯名譽權

夫妻鬧到對簿公堂,事情的導火索是一段曖昧聊天記錄。

楊軍偶然發現,妻子李娟與一名男子聊天非常曖昧,因此大受刺激。情緒失控的楊軍做了這樣幾件事,將相關聊天記錄截屏後發佈至親屬羣泄憤,並發表了過激言論。此外,他還根據李娟與該男子的曖昧聊天記錄,實名向李娟的工作單位投訴,稱李娟與網友開房出軌。

李娟的職業是一名空姐,因爲楊軍的舉報,她被暫時停職了,每個月只能領取底薪。" 還有多名陌生人因各種渠道獲知楊軍發佈的侵權信息,而聯繫我,楊軍還公佈了我的聯繫方式,對我產生極大的精神損害。"

李娟認爲,楊軍通過微信等方式向她的家人朋友同事和單位發送侮辱毀謗她的信息,致使李娟及家人因此遭到巨大的精神傷害,她一氣之下將自己的丈夫訴至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李娟要求丈夫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並恢復她的名譽,同時賠償1.5萬元損失。

記者梳理髮現,李娟爲了證明楊軍對她的侮辱、誹謗,提供了大量的截圖作爲證據,比如微信聊天截圖、微博截圖、郵件頁面截圖等,但是楊軍僅僅認可他在家人微信羣中發過上述消息,發表過對李娟的不雅言語。其他平臺上的截圖,楊軍一一否認,辯稱不是他本人發佈的。

02

一審法院:是 " 一次過激行爲 "

不構成侵權

雨花區法院一審認爲,基於楊軍發佈的微信羣系李娟、楊軍的朋友和家人羣,家人和朋友對李娟的品行應該是瞭解和知悉的,李娟的名譽也不會因楊軍的一次過激行爲而受到影響,楊軍出現上述過激行爲實屬不妥,應予改正。

李娟作爲妻子在婚姻中也應謹言慎行,鑑於李娟、楊軍特殊的身份關係,且夫妻之間發生爭議與矛盾實屬正常,李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楊軍除微信外另通過其他方式對其實施侵權行爲並造成其名譽受損,故一審法院對李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李娟無法接受,楊軍的行爲僅僅被認定爲 " 一次過激行爲 ",她提起了上訴。

" 楊軍在涉及我的數個微信羣聊中發佈‘偷人’等侮辱誹謗信息,捏造事實,將侮辱誹謗言論發送給我和我父母的親朋好友和同事,上述信息接收人數達兩百餘人,基本覆蓋我和我父母所有的親朋好友和同事。" 李娟認爲,她受到的影響仍然在持續,她仍然在遭受身邊親朋好友及同事的質疑和負面評論,且因侵權所導致工作被停止狀態,這是典型的侵犯名譽權的違法行爲,而非一審法院認定的所謂 " 一次性過激行爲 "。

楊軍也給出瞭解釋,爲什麼要將妻子的聊天內容截圖發出來。

" 我轉發的李娟出軌證據,都是傳播給認識的親人及在工作期間要好的同事,李娟以出軌行爲來終結這場婚姻,我只是想給對方的親戚及我之前的同事一個交代,讓他們明白事情的原委。" 楊軍稱,根據聊天記錄,2020年3月24日李娟曾經在防疫期間去機場接需要隔離的男子開房,李娟在公司被冷落並非因爲他的一封郵件,微博和抖音上的內容也不排除是與李娟有多次矛盾的其他同事所發。

03

二審法院:應當批評教育

但情有可原

到底楊軍的行爲是否屬於名譽侵權?

長沙中院二審認爲,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且不論李娟與沈姓網友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作爲有夫之婦,李娟在與異性交往時應當保持適度距離,言語與行爲應當符合公序良俗,不應讓其丈夫誤會和誤解。

楊軍作爲李娟的丈夫,在懷疑妻子與其他異性男子之間有曖昧關係後,未能冷靜處理,反而向親戚好友曝光和向李娟工作單位反映,確實有侵犯李娟隱私之嫌,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但從人之常情而言,楊軍的過激行爲也屬於精神受刺激後的正常反應,亦情有可原。

如果李娟確實和異性網友之間屬於正常男女朋友關係,應當及時向丈夫楊軍解釋清楚,消除誤解,並及時向親戚朋友和工作單位予以澄清,相關不良影響自可消除。

綜上,法院認爲楊軍在本案中的不當行爲只是因爲夫妻內部矛盾引發的過激表現,鑑於雙方之間特殊身份,雙方之間應當加強溝通,互諒互讓,相互尊重,消除誤會和影響。楊軍的過激行爲也是控制在一定範圍之內,尚未達到嚴重擴散的程度,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微博上的帖子和李娟車輛上的侮辱性字眼系楊軍所爲。故法院認爲楊軍的過激行爲對李娟的名譽尚不足以產生實質性損害後果,故對李娟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