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丈夫嫖妓怒告「妓女」侵害配偶權 小姐:我是性工作者

新北市一名劉姓女子發現丈夫嫖妓,認爲「妓女程女侵害她的配偶權,更有可能害她感染性病,對程女提出告訴,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劉女舉證不足,判其敗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劉姓女子2020年在林姓丈夫手機裡發現丈夫嫖妓,劉女鎖定賣淫的程姓女子後,對程女提出告訴,認爲對方是「援交妓女」,侵害她的配偶權,更害她有可能感染性病,求償精神損失3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劉女舉證不足,判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劉姓女子指出,2020年8月,她發現在丈夫在色情網站認識「援交妓女」程女,2人互動親密,手機常傳愛心、抱抱、飛吻等貼圖與曖昧言詞,還進一步到旅館開房間,進行「完美性愛與談心」,過程長達1年,嚴重破壞的她婚姻

劉女主張,程女性關係複雜,有可能感染性病,和她丈夫發生關係後,有極大的可能也讓她感染到性病,然性病又都有空窗期,不到發病那一刻不會知道自己已經感染。這樣的狀況讓她每天都提心吊膽,精神極度惶恐不安、身心痛苦異常,導致婚姻變質,因此認爲程女侵害她的配偶權,須賠償她精神損失30萬元。

程姓女子雖坦承和林男有過交易,但她也強調她並不知道對方的全名和婚姻狀況,更沒有感染性病的問題。她指出,和林男並不是每次都有性行爲,她有時候也會扮演傾聽者。她強調,「對方(劉女)稱我爲妓女,但我是稱呼自己爲性工作者,我與客人性交易的時候絕對都會戴保險套,我們也要保護自己,不是有人約,我們就會答應。」

程女在庭審時也向劉女喊話,希望劉女的婚姻幸福,她與林男的關係始終只停留在金錢交易,並無任何逾矩。但劉女指稱,保險套並非萬能無法確定有沒有得到性病,加上性工作者在臺並不合法,因此仍主張程女侵害到自己的配偶權。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爲,劉女無法提出有效證據證明程女已知林男已婚,同時程女是在有金錢財物對價上纔會對林男提供性交易服務,並非有意要侵害劉女的配偶權。此外,劉女也無法提出明確證據,證明林男有因程女而感染性病,或是程女本身就有感染性病,因此認定她舉證不足,判劉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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