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留5000萬財產 妻子只給公婆170萬?法院:有效
(原標題:“遺產之爭”落幕後,她向法院送來錦旗和感謝信......)
丈夫病故,還沉浸在悲痛之中的程女士卻被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遺產,對於丈夫去世前留下的兩份協議,她和公婆各執一詞,之後對簿公堂。
東莞第三法院審理該案後,認定兩份協議不屬於遺囑,而是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協議,內容合法有效,遂判決除協議分割給父母姑嫂的財產外,其餘財產均歸程女士所有。
“感謝法院讓我和孩子從這起民事糾紛中脫離出來,讓我們可以正常工作和學習,更好地服務於社會。”收到二審維持原判的消息後,程女士有感於法官公正、明斷,特到法院送上錦旗和感謝信。▼
丈夫病故
她卻被公婆告上法庭
2014年,程女士的丈夫周先生因病去世,留下房屋、商鋪、酒店、股權等超過5000萬元財產。周先生生病期間,夫妻兩人先後簽訂了兩份協議,對家庭的財產、父母的贍養、子女的撫養以及兄弟姐妹的照顧都做了安排。程女士沒想到的是,丈夫去世不久,她就因爲遺產問題被公婆告上法庭。
這要從兩份協議說起。周先生在世時,與程女士簽訂了一份《父母供養協議》,約定夫妻一方離世,在世方給予已離世方父母每人100萬元,給予離世方親生姊妹每人30萬元,位於重慶老家的房子歸周先生父親所有,其餘家庭財產及後期收益歸在世方所有。後周先生病情加重,夫妻二人又另行簽訂了一份《人生意外協議》,將在世方給予離世方父母贍養費每人100萬元改成給予離世方父母170萬元,其他條款不變,但未對其餘財產及後期收益所有權做說明。
周先生去世後,程女士和公婆姑嫂等人又簽訂了一份《人生意外協議》的補充協議,增加了程女士向公婆姑嫂付款的具體時間,但她們對於三份協議的效力卻發生了爭議。
程女士主張,除了協議要求分割給父母姑嫂的財產之外,其餘財產均歸其所有,而程女士的公婆則認爲其他也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院明斷
她和孩子得到了保障
由於案件雙方爭議較大,涉及財產類型複雜,包括房屋、商鋪、酒店、股權以及其他車輛、現金。案件承辦法官張利寶收到該案後,第一時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並啓動司法鑑定工作,確定遺產的價值和範圍。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她對於雙方爭議較大的《父母供養協議》、《人生意外協議》,從多個方面進行分析,及時作出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兩份協議皆爲打印件,由周先生、程女士夫妻雙方簽字,由律師見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從形式上看兩份文件均不屬於公證遺囑,也不屬於自書遺囑。而兩份協議訂立時間爲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內容上看兩份協議爲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合法有效,對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法院認定兩份協議是程女士夫妻雙方對於自身財產和債務進行綜合考慮後做出的決定。
對於《人生意外協議》,法院認爲因周先生生病治療花費大筆費用,夫妻雙方重新簽訂協議減少贍養費數額,但是對於其他共同財產的處理的本意是沒有改變的,故認定《人生意外協議》的真實意思應當包括《父母供養協議》中“其餘家庭財產及後期收益歸在世方所有”的本意。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除《人生意外協議》約定處理的財產,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歸程女士所有,夫妻共同債務由程女士償還,即除去先前支付的10萬元,程女士還需按照協議約定向其公婆支付160萬元,向周先生的姐妹支付90萬元。該案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近期,收到二審維持原判的消息後,程女士百感交集,這起持續了幾年的官司終於塵埃落定,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權利也得到了保障。她帶着錦旗和感謝信來到法院,向張利寶法官團隊表達自己真摯的感謝。
一邊是丈夫剛走,一邊是未成年的孩子,一邊要接手企業工作,同時還要打官司,我當時簡直是要崩潰了。好在法官對案件相關問題進行了仔細縝密的詢問,還原了事情的經過,結合證據進行了公正的裁決。
--來自程女士的感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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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軍父母:
要求將財產全歸我們
2021年1月,孟軍的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名下的房產、公積金等財產均歸老兩口所有。
孟軍的父親介紹,孟軍與張莉名爲夫妻,實際上雙方分居多年。
“兒子身體不好,常年生病,生病期間,一直是由我們照顧,醫療費也是我們支付,張莉並未盡到配偶的義務。”
妻子:
孟軍生前留下
3份遺囑
2017年,孟軍自己手寫一份遺囑,名下房產可以作爲遺產留給養女。
第二年,孟軍改了主意,又寫了一份遺囑,排除了養女繼承份額,所有財產歸父母繼承。
法院:
3份遺囑都無效
錄音錄像遺囑,必須有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同時遺囑人和見證人還需要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肖像和時間。
遺囑繼承時,必須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繼承份額。
判決定了
財產由父母、養女繼承
鑑於此,法院結合孟軍生前和張莉的約定以及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孟軍名下的一套房產和17萬餘元公積金,由其父母和女兒三人繼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提醒
這樣立遺囑纔有效
除自書遺囑外,
其他各種遺囑均須有見證人蔘與
。見證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爲能力,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見證人的證明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囑人
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