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幹警招錄考試民法學考試大綱

民法學考試大綱

I。考 查 目 標

1.能夠比較準確地理解民法學基本概念的內涵與外延,較爲系統地掌握民法學的基本原理。

2.能夠理解各種基本民事權利,具備在具體社會關係中識別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能力,併力求準確地表述基本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具備運用民法學理論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民事法律問題的能力。

II。考試形式試卷結構

一、試卷滿分及考試時間

本試卷滿分爲150分,考試時間爲150分鐘。

二、答題方式

答題方式爲閉卷、筆試。

三、試卷內容結構

總論 約20%

物權 約20%

債權 約20%

人身權婚姻家庭、繼承權 約20%

民事責任 約20%

四、試卷題型結構

單項選擇題 35小題,每小題2分,共70分

簡答題 3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

論述題 1小題,20分

案例分析題 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III。考 查 內 容

第一部分 總 論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三)民法的淵源

1.制定法

2.習慣

(四)民法的適用範圍

1.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2.空間上的適用範圍

3.對人的適用範圍

(五)民法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2.平等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係

(一)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1.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與特徵

2.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二)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概念

2.民事權利的分類

財產權與人身權;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絕對權與相對權;主權利與從權利;原權利與救濟權;既得權與期待權。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1.公力救濟

2.私力救濟

自衛行爲;自助行爲。

(四)民事義務的概念與分類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與特徵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概念與特徵

2.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種類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的條件程序;宣告失蹤的效力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條件與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銷。

(五)監護

1.監護的概念

2.監護的設立

法定監護;指定監護。

3.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4.監護人的職責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與特徵

2.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3.法人的機關

(二)我國現行立法對法人的分類

(三)法人民事權利能力

1.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徵

(四)法人民事行爲能力

1.法人民事行爲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行爲能力的特徵

(五)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1.法人變更的概念與類型

2.法人終止的概念與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與清算終結

四、合夥

(一)合夥的概念

(二)普通合夥

1.普通合夥的概念與特徵

2.普通合夥設立的條件

3.普通合夥的財產

4.普通合夥事務的執行

5.普通合夥損益的分配與合夥債務的承擔

6.普通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入夥的概念、條件及效力;退夥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夥的概念與特徵

(三)有限合夥

1.有限合夥的概念與特徵

2.有限合夥設立的條件

3.有限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五、民事行爲

(一)民事行爲概述

1.民事行爲的概念與特徵

2.民事行爲的分類

單方行爲、雙方行爲和多方行爲;要式行爲和不要式行爲;有償行爲和無償行爲;諾成行爲和實踐行爲;主行爲和從行爲。

3.民事行爲的形式

(二)民事行爲的成立與生效

1.民事行爲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爲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爲的特別生效要件

附條件民事行爲;附期限民事行爲。

(三)無效民事行爲

1.無效民事行爲的概念與特徵

2.無效民事行爲的情形

3.民事行爲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

(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爲

1.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概念與特徵

2.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情形

3.撤銷權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爲

1.效力待定民事行爲的概念與特徵

2.效力待定民事行爲的情形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二)代理的類型

1.委託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2.本代理與復代理

(三)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四)代理權的消滅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2.狹義無權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的情形;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3.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概念;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七、訴訟時效和期限

(一)時效的概念與種類

(二)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2.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3.訴訟時效的效力

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5.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

6.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確定與計算

第二部分 物權

一、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物權的客體

1.物的概念與特徵

2.物的分類

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原物與孳息;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特定物與種類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與無主物。

(三)物權的類型

1.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種類

2.民法學上物權的分類

自物權與他物權;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主物權與從物權;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四)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2.公示公信原則

(五)物權的保護

1.請求確認物權

2.請求返還原物

3.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4.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5.請求損害賠償

二、物權的變動

(一)物權變動的概念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1.基於民事行爲引起的物權變動

2.非基於民事行爲引起的物權變動

(三)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1.動產交付

2.不動產登記

三、所有權

(一)所有權概述

1.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徵

2.所有權的內容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二)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1.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徵

2.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三)相鄰關係

1.相鄰關係的概念與特徵

2.各種相鄰關係

(四)所有權取得的特別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構成條件及法律效果。

2.拾得遺失物

3.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

4.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與特徵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與特徵;按份共有的內部、外部關係;共有物的分割。

3.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與特徵;共同共有的內部、外部關係;共同共有的類型。

四、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與特徵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與特徵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與期限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

(四)宅基地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與特徵

2.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五)地役權

1.地役權的概念與特徵

2.地役權的取得

3.地役權的內容

五、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1.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徵

2.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

3.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

(二)抵押

1.抵押權的概念與特徵

2.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權的標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記。

3.抵押權當事人的權利

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人的權利。

4.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抵押權實現的順位。

(三)質權

1.質權的概念

2.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的概念;動產質權的設立;動產質權當事人的權利。

3.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的概念;權利質權的標的。

(四)留置權

1.留置權的概念

2.留置權的取得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留置權取得的消極要件。

3.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佔有

(一)佔有概述

1.佔有的概念

2.佔有的分類

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

(二)佔有的保護

第三部分 債權

一、債的概述

(一)債的概念與特徵

(二)債的分類

1.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3.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5.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6.主債與從債

(三)債的發生原因

1.合同

2.侵權行爲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概念與性質;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

4.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概念及構成條件;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

(四)債的保全

1.債的保全的概念

2.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成立要件、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及效力。

3.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成立要件、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及效力。

(五)債的擔保

1.債的擔保概念

2.保證

保證的概念與特徵;保證合同;保證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債權人與保證人的關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保證責任的免除。

3.定金

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六)債的移轉

1.債的移轉的概念

2.債權讓與

債權讓與的概念;債權讓與合同的有效條件;債權讓與的效力。

3.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的概念;免責債務承擔;並存債務承擔。

4.債的概括移轉

債的概括移轉的概念;債的概括移轉的類型;債的概括移轉的效力。

(七)債的消滅

1.債的消滅概念

2.債的消滅原因

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合同的分類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

(二)合同的訂立

1.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要約;承諾。

2.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1.合同的內容

提示性條款格式條款;免責條款。

2.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規則

2.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五)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合同變更與解除的概念

2.合同解除的分類

3.合同解除的條件

4.合同解除的程序與法律後果

(六)各種合同

1.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的概念與特徵;出賣人與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則;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則。

2.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概念與特徵;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合同的撤銷;贈與合同的解除。

3.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的概念與特徵;出租人與承租人的主要義務;租賃合同的解除。

4.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的概念與特徵;承攬人與定作人的主要義務;承攬合同的解除。

5.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徵;保管人與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6.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徵;客運合同的概念、特徵,客運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貨運合同的概念與特徵,貨運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7.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的概念與特徵;委託人與受託人的主要義務;委託合同的解除。

8.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的概念與特徵;委託人與居間人的主要義務。

第四部分 人身權

一、人身權概述

(一)人身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人身權的分類

1.人格權

2.身份

二、人格權

(一)人格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生命權

1.生命權的概念與特徵

2.生命權的內容

(三)健康權

1.健康權的概念與特徵

2.健康權的內容

(四)姓名權與名稱權

1.姓名權的概念與內容

2.名稱權的概念與內容

(五)肖像權

1.肖像權的概念與特徵

2.肖像權的內容

(六)名譽權

1.名譽權的概念與特徵

2.名譽權的內容

(七)隱私權

1.隱私權的概念與範圍

2.隱私權的內容

三、身份權

(一)身份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榮譽權

1.榮譽權的概念與特徵

2.榮譽權的內容

(三)其他身份權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原則

2.一夫一妻原則

3.男女平等原則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5.計劃生育原則

(三)身份法律行爲與身份權

1.身份法律行爲的概念、特徵及分類

2.我國婚姻法上的身份權

二、親屬關係原理

(一)親屬的概念與種類

1.親屬的概念

2.親屬的種類

配偶;血親;姻親。

(二)親系行輩與親等

1.親系

親系的概念;親系的分類。

2.行輩

行輩的概念;行輩的分類。

3.親等

親等的概念;親等的計算方法;我國婚姻法關於親屬關係計算方法的規定。

(三)親屬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1.配偶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2.血親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3.姻親關係的發生與終止

三、結婚

(一)結婚的概念與特徵

(二)結婚條件

1.結婚的實質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結婚的禁止條件。

2.結婚的形式條件

(三)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概念

2.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定

(四)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1.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概念;婚姻無效的情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2.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銷的情形;撤銷婚姻的程序;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四、夫妻關係

(一)夫妻人身關係

(二)夫妻財產關係

1.夫妻財產製度

夫妻財產製度的概念;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

2.夫妻間的扶養

3.夫妻間的繼承

五、離婚

(一)離婚的概念與特徵

(二)登記離婚

1.登記離婚的概念

2.登記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三)訴訟離婚

1.訴訟離婚的概念及適用情形

2.訴訟離婚的程序

3.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4.訴訟離婚的限制性規定

5.離婚的法律後果

離婚在當事人身份上的後果;離婚在當事人財產上的後果;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在父母子女關係方面的後果。

六、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關係的概念與分類

(二)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七、收養

(一)收養的概念與特徵

(二)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1.有利於被收養人撫養、成長原則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原則

3.平等自願原則

4.不違背社會公德原則

5.不違背計劃生育原則

(三)收養關係的成立

1.收養關係成立的實質條件

一般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特殊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2.收養關係成立的形式條件

(四)收養的效力

1.收養關係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養的擬製效力;收養的解消效力。

2.收養行爲的無效

收養無效的原因;確認收養無效的程序及收養無效的法律後果。

(五)收養關係的解除

1.收養關係解除的方式

協議解除;訴訟解除。

2.收養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

人身關係上的效力;財產關係上的效力

第六部分 繼承權

一、繼承權概述

(一)繼承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2.繼承權平等原則

3.養老育幼、互助互濟原則

4.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原則

(三)遺產的概念與範圍

(四)繼承權的接受、放棄與喪失

二、法定繼承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與特徵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繼承順序

1.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1.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徵

2.轉繼承的概念和特徵

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四)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

1.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

2.非繼承人的遺產取得權

三、遺囑繼承

(一)遺囑繼承概述

1.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徵

2.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二)遺囑的設立

1.遺囑的概念與特徵

2.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3.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三)遺囑的有效條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內容合法

4.遺囑形式合法

(四)遺囑的變更與撤銷

(五)遺贈

1.遺贈的概念與特徵

2.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六)遺贈扶養協議

1.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與特徵

2.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四、遺產的處理

(一)繼承的開始與遺產的保管

1.繼承開始

2.遺產保管

(二)遺產的分割與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遺產分割的原則

2.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第七部分 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概述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1.合同責任與非合同責任

2.雙方責任與單方責任

3.共同責任與單獨責任

4.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5.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2.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3.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

4.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

(二)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2.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3.爲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4.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5.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定金;違約金

三、侵權責任

(一)侵權責任概述

1.侵權行爲的概念與特徵

2.侵權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3.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概念;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4.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5.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加害行爲

2.損害事實

3.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過錯

(三)數人侵權行爲與責任

1.數人侵權行爲的概念

2.共同侵權行爲及其責任

3.教唆行爲、幫助行爲及其責任

4.共同危險行爲及其責任

(四)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1.監護人責任

2.職務侵權責任

3.網絡侵權責任

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5.教育機構傷害責任

6.產品責任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8.醫療損害責任

9.環境污染責任

10.高度危險責任

11.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12.物件損害責任

IV。題型示例及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第l~35小題,每小題2分,共70分。下列每題給出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個選項符合試題要求。請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項的字母塗黑。

1.廣義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規

C。民法通則 D。所有調整民事關係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下列選項中,不屬於民法解釋方法的是

A。文義解釋 B。類推適用 C。體系解釋 D。歷史解釋

3.根據民事權利的相互依賴關係,民事權利可以分爲

A。主權利和從權利 B。原權利和救濟權

C。支配權和請求權 D。絕對權和相對權

4.下列選項中,可以成立民事法律關係的是

A。甲向稅務機關繳稅 B。政府向某災區撥款

C。乙向某小學捐款 D。違章司機丙被交警罰款

5.在下列選項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是

A。中華總工會 B。某鄉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學法學院

6.北京甲公司與上海乙公司簽訂了一書面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章後,將該合同寄給乙公司簽字、蓋章。該合同的成立時間爲

A。甲、乙公司達成合意時 B。甲公司簽字、蓋章時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簽字、蓋章時 D。乙公司簽字、蓋章時

7.下列選項中,屬於要約的是

A。某企業寄送的價目表 B。某公司發佈的招股說明書

C。某校教學樓施工招標公告 D。某超市貨架上標價陳列的商品

8.甲向乙發出要約,下列選項中,甲可以撤回該要約的情形是

A。甲確定了承諾期限,但要約尚未到達乙

B。乙已經收到要約,但要約人未確定承諾期限

C。乙收到要約後,但尚未作出承諾

D。乙收到要約後,信賴要約不可撤銷且爲履行做好了準備

9.甲與乙訂立空調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給付5萬元,日後若甲提出解除合同,則甲喪失5萬元;若乙提出解除合同,則乙應向甲返還10萬元。本案中,甲所給付的5萬元是

A。證約定金 B。預付款 C。違約定金 D。解約定金

10.甲、乙簽訂了一份機器設備買賣合同。因賣方乙已將該設備出租給丙,故雙方約定租期屆滿時由丙負責交付。租期屆滿後,丙未交付。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只能向乙請求交付

B。甲只能向丙請求交付

C。甲不得向任何一方請求交付

D。甲既可以向乙請求交付,也可以向丙請求交付

11.甲是乙的債務人,丙受甲委託,爲甲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後丁與乙達成協議,由丁承擔甲的全部債務。此時丙

A。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B。應承擔部分擔保責任

C。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經甲書面同意

D。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除非經丙書面同意

12.王某與甲花店約定,於其友6月1日生日時,由花店將99朵玫瑰花送至乙處。花店的玫瑰花系從乙公司購得,由於乙公司送貨遲延,導致甲花店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王某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對於此案,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王某無權解除合同,因爲花店對於遲延履行無過錯

B。王某無權解除合同,因爲王某未給花店履約寬限期

C。王某有權解除合同,因爲花店未告知鮮花供應商

D。王某有權解除合同,因爲花店遲延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13.下列物中,屬於動產的是

A。土地 B。伐倒的樹木

C。田中的禾苗 D。牆壁上的油漆

14.下列選項中,屬於繼受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是

A。生產機牀 B。接受贈與 C。建造房屋 D。收取孳息

15.下列選項中,屬於抵押權成立要件的是

A。債權已屆清償期

B。債權人與抵押人訂立抵押合同

C。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D。債權的發生與抵押財產有牽連關係

16.爲擔保合同履行,甲依約向乙給付了定金。後甲依約履行了債務,根據合同法規定

A。定金只能收回 B。定金應雙倍收回

C。定金只能抵作價款 D。定金既可以抵作價款,也可以收回

17.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的抗辯權是

A。先訴抗辯權 B。保證期間屆滿抗辯權

C。保證責任消滅抗辯權 D。保證合同無效抗辯權

18.應當先履行合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是

A。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轉移財產 B。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商業信譽

C。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 D。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更換法定代表人

19.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爲

A.6個月 B.1年 C.2年 D.4年

20.下列民事主體中,可以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的是

A。機關法人 B。事業單位法人

C。社會團體法人 D。個體工商戶

21.下列情況中,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是

A。某教師將拍攝的路人特寫鏡頭作爲教學之用

B。某商人擅自將他人相片用於商店櫥窗的裝飾

C。某男爲發泄心中不滿將前妻照片置於馬桶下

D。某記者將有領導人蔘加的會場拍攝後用於新聞報道

22.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下列婚姻可撤銷的是

A。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 B。因索要財物而締結的婚姻

C。因欺詐而締結的婚姻 D。男女雙方未到法定婚齡而締結的婚姻

23.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

A。離婚自由 B。戀愛自由

C。訂婚自由 D。解除婚約自由

24.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

A。離婚當事人任何一方 B。離婚當事人有過錯一方

C。離婚當事人無過錯一方 D。離婚當事人無過錯方的近親屬

25.下列選項中,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是

A。僞造遺囑情節嚴重,但以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B。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但以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C。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被繼承人在其生前表示寬恕的

D。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但以後確有悔改表現,且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寬恕的

26.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繼承開始的時間是

A。法院宣判失蹤人死亡之日

B。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之日

C。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之日

D。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期間屆滿之日

27.下列選項中。不能作爲遺產被繼承的是

A。商標 B。股票

C。榮譽稱號 D。稿酬

28.1990年,李英與劉宏結婚,育有一子劉曉。1995年劉宏因病去世,此後李英一直侍奉公婆。1996年,李英與王強結婚,婚後李英繼續贍養劉宏的父母。1999年劉宏的父親去世,留下個人所有的私產房一套。該房屋應由

A。李英與劉曉各得1/2 B。劉曉與劉宏之母各得1/2

C。李英、王強與劉曉各得1/3 D。李英、劉曉及劉宏之母各得1/3

29.甲因出差將家中的一臺電腦交給鄰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間,乙將電腦賣給丙,丙以爲電腦爲乙所有,便以合理價款購得。對此,甲可以

A。要求乙返還電腦 B。要求丙返還電腦

C。要求乙賠償損失 D。要求乙與丙共同賠償損失

30.下列事實中,能發生不當得利之債的是

A。養子女給其生父母贍養費 B。顧客誤向售貨員多付了貨款

C。債務人自願清償未到期債務 D。李某向龔某給付因賭博所欠的錢

31.甲先於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後,甲的女兒繼承了甲應繼承其父的遺產份額。該繼承方式是

A。遺贈 B。代位繼承

C。轉繼承 D。遺囑繼承

32.不需要見證人見證即可有效的遺囑是

A。自書遺囑 B。代書遺囑

C。錄音遺囑 D。口頭遺囑

33.下列民事責任方式中,既可適用於侵害財產權,又可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的是

A。停止侵害 B。返還財產

C。恢復名譽 D。消除影響

34.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A。過錯責任原則 B。過錯推定原則

C。無過錯責任原則 D。公平責任原則

35.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將不履行主要債務的,這種違約行爲屬於

A。實際違約 B。履行遲延

C。不完全履行 D。預期違約

二、簡答題:第36~38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36.簡述留置權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37.簡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38.簡述格式條款的概念及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規制的主要內容。

三、論述題:第39小題,20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39.試論違約責任。

四、案例分析題:第40~41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40.A地的甲廠與B地的乙商店於2009年6月訂立洗衣粉買賣合同,約定7月25日由甲廠在B地的火車站交貨。7月14日由於洪水沖垮兩地間的鐵路,交通中斷,且A地與B地之間無飛機通航,甲廠未將此情勢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詢。8月1日交通恢復後,甲廠立即裝運,8月9日運抵B地火車站,甲廠押運人通知乙商店取貨,乙商店拒絕收貨。在與甲廠押運人的談判中,乙商店要求減價,甲廠不接受。無奈,甲廠押運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間暫爲保管貨物,同時繼續與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於B地大雨,山洪暴發,沖垮民房,洗衣粉全部滅失。問:

(1)甲乙間的合同關係是否已經解除?爲什麼?

(2)甲廠未將交通中斷的事實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損害,甲廠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商店拒絕收貨是否構成違約?爲什麼?

(4)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何方負擔?爲什麼?

41.某日,某體育報社記者田某接到張某的電話,張某在電話中透露說:足球裁判於某在A隊與B隊的比賽過程中,偏向B隊,吹“黑哨”。田某在請示報社領導後,寫了一篇題爲“於某吹黑哨”的報道。經與張某再次覈實後,並經報社領導審閱後,在該體育報上刊登了這篇報道。於某見報後,將田某與報社告上了法庭,要求爲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經查明,報社的報道嚴重失實,於某因此報道失去了數場足球比賽裁判的機會,承受了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但報社聲稱:報社對消息已盡了形式審查的注意義務,此次報道失實完全是張某故意提供虛假事實所致,報社並無過錯,故報社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應向張某請求賠償。請問:

(1)田某對於某的損害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爲什麼?

(2)張某是否侵害了於某的名譽權?爲什麼?

(3)於某的損害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爲什麼?

參 考 答 案

一、選擇題

1.D 2.B 3.A 4.C 5.D 6.D 7.D 8.A 9.D

10.A 11.D 12.D 13.B 14.B 15.B 16.D 17.A 18.B

19.B 20.D 21.B 22.A 23.A 24.C 25.D 26.B 27.C

28.D 29.C 30.B 31.B 32.A 33.A 34.C 35.D

二、簡答題

36.答案要點

(1)留置權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於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可以扣留其佔有的財產,並以其擔保債權得以實現的權利。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

第一,一方按照合同已經佔有了對方的財產。

第二,對方沒有依約給付應付的款項。

第三,對方沒有履行給付義務超過了約定期限。

37.答案要點: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授權範圍之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其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徵:

第一,代理人須在代理的權限範圍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三,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後果要由被代理人承擔。

38.答案要點:

(1)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合同法對格式條款規制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就該條款做出說明。

第三,違反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格式條款,或提供條款的一方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均無效。

第四,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三、論述題

39.答案要點:

(1)違約責任的概念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2)違約責任的法律特徵

①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爲前提。

②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合同關係以外的人承擔違約責任。

③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旨在彌補因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從而使雙方的利益狀況達到平衡。

④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即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違約責任事先作出安排。

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中的一種。違約責任不僅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也是我國民事責任制度的組成部分。

(3)違約責任的成立要件

①必須有違約行爲。違約行爲包括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②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免責條款。

上述兩個要件是違約責任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些具體的違約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除須具備上述兩個要件外,還要具有損害事實等特殊要件。

(4)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繼續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

②損害賠償,是指一方因違反合同義務致使對方受到損害時,應賠償受害方所受的損失。

③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時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④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爲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的一定款項。

四、案例分析題

40.答案要點:

(1)甲、乙間的合同沒有解除。雖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條款,但甲、乙之間既沒有解除合同的協議,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該合同沒有解除。

(2)甲廠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洪水暴發屬於不可抗力,故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斷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帶來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甲方負有通知的義務,由於其未盡通知義務而造成的損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3)乙商店拒絕收貨構成違約。雖然甲廠未按期交貨,但並未致使乙商店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即使甲廠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後才履行,原則上也不允許乙商店立即解除合同。因此,乙商店拒絕收貨構成違約。

(4)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乙商店負擔。因爲甲廠依約定將貨運到B地火車站即算交付,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故洗衣粉滅失的風險應由乙商店負擔。

41.答案要點:

(1)田某對於某的損害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田某的行爲是履行職務且事先請示過領導,故應由報社承擔責任,田某本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張某侵害了於某的名譽權。因爲張某捏造虛假事實,並有意擴散給媒體,損害了於某的名譽權,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故張某侵害了於某的名譽權。

(3)於某的損害應由報社與張某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張某捏造虛假事實與報社的失實報道構成了共同侵權。因此,報社與張某應對於某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