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觀海外徵地拆遷:公權vs私權 一場博弈的戰爭

本站房產綜合整理:日前,人權專家巴西世界盃和奧運會籌備過程中拆遷侵權的指稱表示關切。爲籌備這兩大賽事,巴西多個城市正在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場館建設、城市美化工程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羅爾尼克表示,她收到了多封來自巴西不同城市的民衆和人權維護者信件,投訴在拆遷過程中存在侵犯人權的做法。在中國暴力拆遷和血拆現象屢禁不止,那麼在外國政府是如何進行徵地,又是如何對被拆遷戶進行賠償的呢?外國有沒有釘子戶呢?本站房產特別推出海外樓市觀察之圍觀海外徵地拆遷,爲您詳細解讀。

土地徵用,簡單講就是國家爲公共目的強制取得原土地權利人的土地權利並給予合理補償的一種行政行爲。綜觀世界各國(地區)土地制度,土地徵用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誰有權利徵用土地

土地徵用權是政府的特有權力 徵地的主體只能是國家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地區)都以法律形式規定土地徵用權是政府的特有權力,土地徵用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雖然有的國家(地區)根據具體情況有時可將土地徵用權授予某些公用事業團體公司,如日本土地徵用除可由國家實施外,也可由地方的公共團體、各種法律確定的事業主體實施。但是,既然土地徵用是轉移土地所有權的一種強制性的行政處理,其效力涉及到被徵用土地的所有一切權利關係,故土地徵用權是國家行使土地最高所有權的結果,對被徵地土地所有者來說,是一種義務,而創辦事業人因爲興辦公共事業,根據法律規定需徵用土地,只能求助國家行使土地徵用權,經國家覈准後,才能徵用土地,由國家執行土地徵用,方可避免濫用徵地權與不必要的侵害。因此,土地徵用權只能由國家行使,不宜授予需用土地者或他人。

實施土地徵用的目的是什麼?

各國(地區)土地制度都規定,國家只有爲“公共目的”才能行使土地徵用權。由於土地徵用權的核心在於不需要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強制取得其土地,因而,土地徵用權法律規則同土地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規則的衝突,便引起土地徵用權是否合憲及是否濫用的長期的理論爭論。土地徵用權的“公共目的”,不僅在這場爭論中使土地徵用權合憲性得以成立,而且它也成爲評判一項具體土地徵用權是否合法行使的惟一標準,以及防止土地徵用權濫用的重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發展,土地徵用目的的範圍在不斷變化。例如,隨着美國工業化的加快,其土地徵用“公共目的”的內容從以前的用於公共使用土地的徵用擴大到用於公共利益土地的徵用。並隨着政府幹預經濟的加強,土地徵用逐漸成爲政府指導社會土地資源利用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