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水利法》減輕處罰 初犯者情節輕微可予免罰

▲立法院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回覆原狀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現行水利法違法樣態衆多,造成民衆面臨裁罰不符比例原則,立法院會7日三讀通過《水利法》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部分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覆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爲避免民衆遭逢水利法違法樣態時裁罰不符比例原則,行政院會在今年4月8日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部分條文罰鍰下修,並給予情況輕微、願意配合改善的首犯者能夠免罰。

三讀條文明定,若民衆違法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私有土地種植植物,或於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房屋等樣態,如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覆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依據現行《水利法》規定,依據違法態樣不同,裁處的罰鍰下限從新臺幣1萬元到100萬元皆有,考量情節輕重與首度查獲後回覆原狀,三讀條文也將罰鍰下限一併下修。

三讀條文明定,法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的私法組織,有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於海堤、河川、排水設施區域內採取土石,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1000萬元。

此外,根據原條文規定,採取土石1000立方公尺以下,一律處100萬元罰鍰,本次修法也將最低罰鍰由100萬元調降至25萬元,對情節輕微、影響公共安全較少等可非難程度低的違法行爲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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