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者福音!立院三讀 開車撞死人無過失 逃逸可減輕或免刑

國一南下楊梅段,日前一輛西瓜貨車遭追撞,結果肇事駕駛棄車逃逸。(姜霏翻攝/本報資料照片

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指現行肇事逃逸刑責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對此,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法》185之4條修正案,將昔日肇事逃逸一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改爲「致人於傷而逃逸」改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於最多可少掉2年刑期;同時,若致人死傷逃逸但無過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這項修法,是否將變相增加肇事者選擇逃逸的動機,後續效應值得關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民國108年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指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關「肇事」部分,除了將「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列入範圍,對於「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是否也構成「肇事」,這部分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同時,該刑責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爲法定刑,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法裁定易科罰金,這對情節輕微個案顯然是過於嚴苛,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因此,自解釋公佈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換言之,在今年5月底前,相關《刑法》必須順應大法官解釋進行修正。

對此,行政院日前提出修正草案,送請立院朝野審議完畢後,於今天送院會順利完成三讀。

根據新修訂內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從原先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爲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則維持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引起爭議的是,新修正案也明訂,「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系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換言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事後若被判定在車禍中沒有過失,則可從原先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爲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現實中,車禍的發生,一旦被害人死亡,事後就得仰賴現場目擊者、周遭監視畫面,才能釐清事故真相。而肇事者在意外發生後,若選擇逃逸,依照人性,往往就會在能力範圍內,湮滅一切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換言之,一旦肇事者在車禍發生當下,判斷現場沒有目擊者,周圍也沒有監視器,就可能因此此次的修法,而提高肇事逃逸的誘因。因爲,選擇逃逸最多能獲得「全身而退」的機會,即便事後遭逮捕,也可利用現場證據不足的機會,爭取免除肇逃的刑責。

因此,當法案讀後時力立委邱顯智提出憂慮。他表示,此次修法只處理刑度,但他認爲修法的核心,應該是進一步要求肇事者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並完成救護的義務;否則,目前臺灣每年因車禍死亡逾3千人、數十萬人受傷,甚至有孕婦因貨車司機肇事逃逸而變成植物人,盼朝野能進一步推動更周延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