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未來禁做殯葬 販售生前契約規範更嚴

生活中心/臺北報導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增訂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5年落日條款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表示,新法通過後將強化現行生前契約的管理規範,使消費者購買生前契約更有保障;同時也將提升殯葬從業人員專業素養,使得禮儀證照制度更爲完善,讓我國的殯葬改革邁向新紀元,更能符合民衆期待與社會發展需求。

內政部表示,現行條文對於生前契約業者規定須具備一定規模,並將預收費用75%交付信託業管理,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不夠完備。爲加強對生前契約業者的管理,此次修法增訂業者須先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覈准,始得販售生前契約。

爲了保障信託財產的安全,條文中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費用的運用範圍,以風險性較低的金融商品爲主,並增列信託財產的動支條件,規定除履行、解除或終止契約等情形外,均不得任意提領使用。爲避免生前契約業者因破產而無法履約,同時也訂有業者破產時信託財產保全及處理的規定,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將更發揮實質保障效果。

對於業界學術界長期關心的禮儀師證照制度,三讀通過的殯葬管理條例將禮儀師定位爲非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並授權內政部對禮儀師的資格、條件及管理等事項另訂辦法規範。

考量殯葬服務專業養成教育尚未普及,內政部表示,未來將結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加上修畢殯葬專業學分及從事殯葬相關工作經歷等條件,核發禮儀師證書。此將有助於培育殯葬專業人才,改變以往對於殯葬從業人員的刻板印象,再加上現行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建構完整的殯葬專業證照制度。

內政部指出,現行條文容許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系早期國內部分醫院爲無眷榮民病故時,方便就地提供治喪與舉辦告別式,然由於社會環境變遷,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往往對鄰近民衆產生噪音、交通及觀瞻衝擊,造成社區生活環境品質的嚴重影響,此外也影響民衆就醫品質與心情,並對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新法通過後醫院將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對於已覈准附設該類設施的醫院,訂有得繼續使用5年的過渡條款,兼顧醫院與受託經營者的權益,並有充分時間因應。至於太平間助念空間仍將保留提供於醫院往生者家屬必要的服務,以符合現實民衆需要。

另外,宗教團體附設殯葬設施有其歷史背景,由來已久,已成爲宗教文化的一部分,91年7月19日殯葬管理條例施行,訂有該類設施補辦設置程序的2年緩衝期限,惟因宗教設施與殯葬設施的土地使用並不相容,符合規定者仍屬少數。爲解決長久既存問題,避免造成奉置骨灰(骸)家屬的不安與衝擊,減少社會成本的耗費,修正案規定於殯葬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募建的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如有損壞,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予其有條件合法化。91年7月19日以後宗教團體新建殯葬設施,則應一體適用新制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以符合法治精神與平等原則。

內政部表示,臺灣現已邁入高齡化、少子女化社會,殯葬問題受到民衆重視,殯葬革新刻不容緩,此次殯葬管理條例修正通過,將有效強化殯葬設施的經營管理、提高殯葬服務業素質,滿足民衆對殯葬服務多元需求的期待,將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殯葬業的服務品質,使整體殯葬環境邁向更成熟的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