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猥褻學生案庭審內外:被告人狡辯只承認3起,無法出庭的受害者發聯合公開信

(原標題:教師猥褻學生庭審內外被告人狡辯只承認3起,無法出庭受害者發聯合公開信

11月12日上午9點30分,一場備受關注的庭審在成都成華區人民法院第二審判法庭開庭,昔日的“優秀班主任”、“知名教師”樑崗因爲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成華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被告人樑崗在宜賓、成都等地擔任教師期間,對一名自己班級的學生和六名已經畢業的學生,分別在其家中酒店,多次違背上述七人的意志,實施強制猥褻,其行爲已經觸犯了刑法

上游新聞 記者獲悉,被告人樑崗在庭審中對檢察官指控的七起猥褻犯罪僅承認了三起,同時稱部分指控發生的時間地點有誤。樑崗也未對受害者道歉,辯護律師爲其做了無罪辯護。出庭受害人劉勇化名)庭後告訴記者,他認爲樑崗在法庭上的發言完全是“厚顏無恥”。

庭審結束後,一名曾自述被樑崗猥褻但因法律程序問題未能出庭的大男孩,在街頭崩潰大哭。今年樑崗被公開舉報後,他曾和樑崗通電話,“你唯一能見到我的地方是法庭”。 這一天,他等了太久。

▲11月12日,成都市成華區法院開庭審理樑崗強制猥褻一案。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

昔日名師被控猥褻七男生

11月12日庭審中,成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樑崗在2016年至2018年,於成都兩所高中擔任教師期間,對7名被害者實施了猥褻。

上游新聞記者發現,7名被害者中有一名受害者被樑崗猥褻時還在其任教的班級就讀,而且還未滿18歲,其餘6位受害者則均爲樑崗曾經任教班級的學生,樑崗對他們的猥褻行爲發生在他們就讀大學期間。樑崗的作案地點則包括了他位於成都市成華區萬科路的家中和其因公出差的酒店等地。

根據檢方的指控內容,樑崗猥褻的七名受害者中,唯一一名遭受侵害時未滿十八歲的是被害人劉勇。他遭遇猥褻是在2016年10月,被告人樑崗讓劉勇從學校到其家中製作PPT。兩人到樑崗家後,劉勇按照樑崗的安排洗澡、入住,樑崗與劉勇共同在次臥牀上睡覺,期間樑崗抱住劉勇對其實施了猥褻,劉勇兩次發現後均及時將樑崗的手推開,裹緊被子抱緊牀邊不敢入睡。第二天一早,樑崗和劉勇共同返回學校。因樑崗系劉勇的班主任、老師,劉勇在學校讀書期間,未將此事告訴他人,直到2020年4月底樑崗在網絡上被舉報。

另一位被害人李滔則是在2010年至2013年期間就讀於成都石室中學北湖校區,樑崗系其高三化學老師。2013年9月。李滔高中畢業後就讀於江蘇某大學。2016年春季的一天,樑崗利用去蘇州授課的機會,邀約李滔見面

樑崗、李滔二人當晚見面後,先吃夜宵、聊天,後一起入住當地某酒店。酒店房間內,按照樑崗的提議,李滔和樑崗拼牀睡,李滔入睡之後,發現樑崗兩次試圖作出猥褻行爲,但李滔均表示抗拒。後來樑崗再次鑽進李滔的被子試圖猥褻,但李滔將樑崗推出自己的被子。2019年12月25日,李滔將這段經歷通過電子郵件向自己的高中母校進行了舉報,但未獲迴應。2020年4月,李滔在學校論壇上公佈了相關舉報內容,隨即引發熱議,多位受害者隨後向成都警方報案

2018年10月25日,樑崗還對自己曾經的學生嚴宇(化名)實施了猥褻,但這次嚴宇並沒有沉默。檢方指控,嚴宇2017年高中畢業後就讀於成都某大學,2018年9月被告人樑崗通過微信與嚴宇取得聯繫,同年10月24日樑崗邀約嚴宇吃飯,飯後樑崗將嚴宇帶回自己位於成都市成華區萬科路的家中,二人洗澡後躺在牀上聊天。

10月25日凌晨,樑崗趁嚴宇熟睡之際,先後對嚴宇實施了猥褻,期間遭遇了嚴宇的反抗。當天清晨,樑崗再次對嚴宇實施了猥褻,但均遭到了嚴宇的反抗。10月25日下午,嚴宇在父母的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至此,樑崗曾經“優秀班主任”、“陽光教師”的形象,轟然倒地。

▲被告人樑崗被控強制猥褻罪。圖片來源/瀘州一中網站

律師做無罪辯護:稱遭遇學生“勾引”

11月12日的庭審進行得非常激烈,控辯雙方圍繞七名受害者的受害事實進行了激烈的法庭交鋒。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成華法院開庭前向受害者發出了出庭傳票,但開庭當天只有一名受害者劉勇從外地趕回成都,出庭作證指控樑崗對其進行猥褻。

受害者李滔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他因爲學業的關係,目前人在國外,11月3日收到法院傳票後,無論如何都無法趕回國內參加庭審,但他非常希望能夠通過視頻的方式遠程出庭作證,“但成華法院以案件不公開審理爲由,拒絕了我的要求,作爲最開始的網絡舉報者和受害人,我非常希望能夠親自出庭和樑崗對質。”值得注意的是,不僅是受害者一方對於法院不同意他們通過遠程方式出庭指證樑崗頗有微詞,樑崗的辯護律師也對受害人沒有出庭作證提出了異議。

對於檢方指控的七起猥褻犯罪,樑崗當庭僅承認了對其中三人實施了猥褻,包括事發時爲樑崗班級學生的劉勇、2018年10月被樑崗猥褻後立即報警的嚴宇和另一名同學張超(化名),但樑崗對於檢方指控的犯罪時間等並不認可。樑崗辯稱,其猥褻行爲犯罪情節輕微,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必要條件,應該接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治安處罰而非刑事處罰,同時部分受害人對樑崗進行了“暗示”、誘導其作出猥褻行爲。

11月12日晚6點庭審結束後,上游新聞記者聯繫了樑崗的辯護律師程華朝。他確認了在當天庭審中爲樑崗作了無罪辯護,但對於案件的細節他不願意過多介紹,“我相信法院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出庭指證樑崗的被害人劉勇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他在法庭上曾和樑崗進行了對質,樑崗雖然承認了曾猥褻自己,但還是爲自己找了藉口脫罪,“樑崗提出他對我的猥褻發生時間是在2017年4月,而非檢察院指控的2016年10月,我分析他這樣做的主要目的就是爲了避開我2017年2月成年這個重要時間點”。

劉勇說,他最氣憤的是樑崗還辯稱是作爲受害人的自己先“勾引”了他,“樑崗庭審時說是我洗澡不關門,暗示這不是猥褻而是雙方自願的,這不是在搞笑麼?”

參與了庭審的知情人對記者表示,樑崗的辯護人還稱,部分受害學生是出於從衆心理,聽說了有人被樑崗猥褻後才編造了自己被猥褻的事實,“他(樑崗)甚至懷疑有沒有起訴書裡寫的七名受害者,懷疑有的受害人是虛構的。”

對於樑崗在法庭上的答辯,劉勇說他只想用“厚顏無恥”來形容。

▲1月20日,成都成華檢方對樑崗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被撤銷的不起訴處分

知情人士透露,樑崗一方在法庭上認爲其猥褻行爲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今年1月檢方曾對他作出不起訴處分。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權威消息證實,2018年10月25日樑崗對嚴宇實施猥褻之後,成都成華警方曾收到包括嚴宇在內的兩起樑崗涉嫌猥褻的報警,成華警方在立案偵查後,於2018年以樑崗涉嫌強制猥褻罪將其刑事拘留,此時正在帶高三畢業班的樑崗也迅速從石室中學北湖校區辭職。2018年11月29日,樑崗被取保候審,近一年之後的11月4日,成華公安分局以強制猥褻罪將樑崗移送檢方審查起訴。

今年1月20日,成華區人民檢察院對樑崗作出了不起訴決定。上游新聞獲得的檢方不起訴理由說明書顯示,檢方認爲樑崗爲尋求精神刺激,違揹他人意志強制猥褻他人,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樑崗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樑崗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上述理由,樑崗雖然實施了強制猥褻他人的犯罪,但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樑崗不起訴。

前述知情人士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已經在今年8月31日撤銷了,相關的犯罪事實也和新查明的犯罪事實一起被檢方合併審查起訴了。對多達七位受害人進行猥褻,這樣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爲怎麼可能只受到治安處罰呢?”

昔日的老師樑崗對於案件的態度也讓受害男生們氣憤不已,李滔、劉勇等人向上遊新聞記者證實,包括11月12日的庭審中,樑崗及其家屬都沒有對他們有任何形式的道歉,“不僅沒有道歉,還在肆意抹黑、栽贓,這樣的態度只能希望法院能夠重判。”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成華檢方在起訴書中認爲樑崗存在對被害者負有特殊職責、到案後未如實供述罪行等情況,要求法院從重處罰。受害者一方當庭提出,要求法院認定樑崗構成強制猥褻罪,頂格判處15年有期徒刑。

▲部分曾被樑崗猥褻的受害者向法院提出訴求 。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

無法出庭的受害人

案件知情人告訴上游新聞記者,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中,將猥褻婦女改爲“猥褻他人”,強制猥褻罪的對象才擴展至14歲以上男性,“根據法不溯以往的原則,樑崗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犯罪沒有被提起公訴,這讓樑崗有機會鑽了空子減輕懲罰。”

11月12日下午的庭審中,部分未被列爲“受害人”的受害學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信件。這份署名爲“2015年以前受害同學的心聲”中寫道,“我們是2015年以前受到樑崗猥褻的受害者,我們並沒有做錯什麼,無所畏懼,敢於對質”。對於“法不溯以往”導致不能出庭指證樑崗,“我們心有不甘,卻不得不接受這一現實,不過我們受到的傷害的的確確存在。樑老師犯下的罪行,事件之久,程度之深,罪孽之重,遠比起訴書上的要令人感到憤怒,法律不能讓他再次逃脫懲罰”。

該份信件對樑崗進行了嚴厲譴責,“樑崗爲了滿足自己的精神刺激,把罪惡之手伸向自己的學生,且不思悔改,滿嘴謊言,企圖逃脫法律制裁,他已經徹底忘記了自己曾是一位人民教師”。信件最後,受害學生一致表示希望能夠嚴懲樑崗,“給受害者一個交代,給潛在受害者及其家長一個警醒,給社會上關切此事的人們一個交代。”

受害者之一的李滔表示,除了希望法院能夠對樑崗的犯罪進行頂格處罰外,他也認爲案件的社會意義和警示作用非常重要,“判輕判重,除了對我們受害者的意義之外,還希望通過案件能夠對於社會有一個警醒,重視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

樑崗涉嫌強制猥褻犯罪一案中,有評論認爲檢方提供的證據中多位受害者的供述等言詞證據,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不足。案件知情人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公訴方證據中除受害人本人的陳述以外,還調取了受害人在案發時向他人講述的內容、樑崗本人的出行記錄、酒店開房記錄等證明來輔助證實相關猥褻事實的發生,“樑崗和其辯護人在法庭上雖然否認,但是沒有證據證實他們的觀點。受害人一方不僅有人證,還可以提出許多客觀證據來證實時間、地點等,排除了一切合理懷疑。”

樑崗曾經在自己撰寫的《學生不接受批評,怎麼辦?》一文中寫道,“老師的行爲出乎學生意料時,學生最是忐忑不安,他一定會絞盡腦汁想老師的葫蘆裡究竟賣的是什麼藥,他越是不安心理防線就越脆弱。”

主教化學、擅長心理的教師樑崗,對學生心理的揣摩、掌控到了極致。但很顯然,樑崗沒能預料到學生們能夠拋棄世俗偏見與桎梏,勇敢說出曾遭遇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