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午休猥褻3幼童24次 辯稱「無法控制」! 幼教狼師下場曝

徐男在幼兒園擔任老師期間,趁午休接連對3名幼童猥褻24次,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王煌忠攝)

徐姓男子前年在1家幼兒園擔任老師期間,趁午休時刻接連對3名幼童親臉頰、摸下體,總計達24次,檢察官主張徐男未獲被害人及家屬諒解,不宜宣告緩刑提起公訴,臺中地院審理,徐男供稱「無法控制」坦承犯行,法官考量他一時失慮誤觸刑典,並積極究受治療及心理輔導,以犯強制猥褻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檢方起訴指出,在幼兒園擔任老師的徐姓男子,從2022年10月到2023年5月期間,陸續趁午休時間對甲、乙、丙3名幼童,親吻嘴脣、臉頰及撫摸下體,對甲童強制猥褻7次、乙童7次、丙童10次,合計共24次,丙童阿姨獲知後到臺中婦幼隊報案。

徐男在警詢時坦承不諱,供稱「無法控制」才犯案,檢方主張徐男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且未獲被害幼童及法定代理人原諒,依犯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不宜宣告緩刑。

法官審酌,徐男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並積極接受治療及心理輔導,足認其確有悔悟之心,如處以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仍顯有情輕法重,不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爰均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應接受3場法治教育。

法官也敘明,參諸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侵害加害人受緩刑之宣告後,如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主管機關應命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爾後若認定徐男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時,得依《刑法》第75條規定,撤銷徐男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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