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廣西出臺新政,想回農村建房的必看

(原標題重磅廣西出臺新政,想回農村建房的必看)

近日,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住建廳聯合印發《關於規範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旨在改進廣西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解決當前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突出問題,遏制廣西農村亂佔耕地建房行爲,同時保障農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縣獨峒鎮林略村。新華社記者 張愛林

涉及範圍:

農村宅基地:

一起來劃重點~

主要內容

(一)明確農村新增宅基地申請條件面積標準

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制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宅基地面積,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丘陵地區山區每戶不得超過150平方米。新增農房在符合規定宅基地用地面積前提下,每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二)規範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爲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交書面申請,村民小組初審並公示後將相關材料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審查通過後報送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審覈批准。

三)嚴格用地建房全過程管理。

對於農村用地建房,鄉鎮政府應組織有關人員加強報建服務和過程監管,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

(四)改進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農轉用審批。

經批准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佔用農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委託縣級政府批准。對於合理的農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覈銷制,農民建房經批准確需佔用耕地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落實佔補平衡。不得向建房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

(五)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農戶建房通過鄉鎮政府驗收後,應及時向縣級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六)工作要求。

主要從4個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壓實縣級各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級組織以及村民小組的責任;二是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履行部門職責;三是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將有關許可事項授權或委託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組織人員審覈;四是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提高村民依法依規用地建房和保護耕地的意識

有利舉措

(一)農村宅基地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合併辦理。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宅基地申請手續,由鄉鎮政府審批,包括宅基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不需再單獨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規範收費

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請審批和不動產登記頒證全過程除了收取規定的工本費外,不得向農民收取其他費用。對於合理的農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覈銷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解決。農民建房經批准確需佔用耕地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等多種途徑統一落實佔補平衡,不得收取耕地開墾費。

新舊政策差異

與《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意見》(桂政辦發〔2014〕122號)相比,存在以下差異:

(一)農村宅基地審批權限的差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再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而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向村民小組提交書面申請,村民小組初審並公示後將相關材料交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審查通過後報送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審覈批准。

(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再分類核發。

原規定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建設住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通知》規定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授權或者委託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出具《農村宅基地批准書》時一併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來源:廣西新聞網

編   輯:李   慧

審   核:葉思遠

總監製:郭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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