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看法/輕罰涉性騷法官 職務法庭忽視職場權力關係

上司通常有較多對下屬佔便宜的機會,因此,法官的判決對於事實認定也不應脫離社會脈絡權力關係更是不得被忽視的關鍵。(圖/視覺中國CFP)

文/張朕倫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陳志祥近日在廣播電視公開回應輕判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性騷擾案,他表示:「我被稱爲恐龍法官,那全中華民國大概幾乎都是恐龍法官了!」又說:「要尊重事實去認定,不能迎合社會輿論。」陳志祥法官的言行,一改過去法官僅於判決書中表露裁判心證過程,親上火線與輿論交鋒

法院的判決是社會進行理智辯論的重要象徵,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須將對事實的理解與法律理由進行辯論,最後由法官判斷孰是孰非。確實如陳志祥法官所述,「判決必須要基於個案中的事實與基於法律專業訓練,而非社會輿論」,然而對於事實的認定,也不應脫離社會脈絡,尤其是「權力關係」的認識,更是不得被忽視的關鍵。

「恐龍法官」係指法官之裁判與現實脫節、無法跟上社會中新的變化和視角,導致法官判決於社會扞格不入。有的時候,「恐龍法官」一詞對於許多司法實務人士來說,形同抹煞了他們在司法界中的努力;而許多來自外界對法律的誤解或是受到媒體誤導產生的攻擊,都被濃縮包含進「恐龍法官」一詞。對此,筆者不認爲短期內可以解決,必須要透過司法持續與社會溝通、互動來取得平衡。但「恐龍法官」這詞,未必是空穴來風,本案即屬一例。

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案,職務法庭原本判決「免職」,陳鴻斌對原判決提起再審,而職務法庭的再審判決中,將原判決中認定之應懲戒事實由8件減爲3件,並減輕懲戒。受命法官陳志祥公開說:「我猜陳鴻斌想發展婚外情但未遂,並非性騷擾,行爲雖不當,但不到該免職程度。」准此,「婚外情未遂」與「性騷擾的界線」乃成爲本案關鍵。

性騷擾的定義依照法院實務見解應爲「對被害人身體爲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爲而言」。至於婚外情未遂之定義依筆者猜測,應該是一方基於發展婚外情之意圖產生的曖昧關係,而被雙方所接受的較親密舉動;其與性騷擾有別之處在於「雙方有一定程度的默契」接受較親密行爲。

如果將陳鴻斌法官的行爲視爲婚外情未遂,在一般情況中,可就兩人間之互動是否有親密之舉看出端倪;但在職場中存有「權力」因素時,則不應與一般情況等同視之。當上司對下屬存有指揮監督的關係存在時,下屬對於來自上司的一言一行都必須詳加考慮,審酌是否會對職場中產生不利效果,故上司通常有較多對下屬佔便宜的機會。

考量到權力因素後,再重新檢視本案事實。本案中陳鴻斌與助理的多次親密互動,有多少成分是基於職務上的權力因素所生?實在不明確。但依照陳鴻斌邀請女助理於政大夜遊,並在未經女助理同意便偷親其嘴角之事,很明顯的已經構成性騷擾,其親吻的那一刻,對於女助理已經產生侵害。而此類行爲僅僅用「婚外情未遂」包含,已經忽略了在職場中,「權力」有助於產生逾矩行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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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朕倫,東吳大學法律系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研究生。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本網保留刪修權。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