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同事看、嗅聞 恐涉職場性騷

勞動部明訂職場性騷擾樣態,將不適當的凝視、觸摸、嗅聞他人身體等列入。圖爲示意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民進黨去年爆發性騷擾吃案後,立法院緊急修正「性平三法」,勞動部接連訂定相關子法,根據近日公佈「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指出,不適當的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等,都可能觸犯職場性騷擾。勞團認爲,其中凝視難以舉證,但列爲樣態之一可提醒僱主及勞工應避免違反,仍值得肯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性騷擾具有主客觀因素,難以用一條線去畫分,除了母法規定的敵意式性騷擾、交換式性騷擾、權勢型性騷擾及應審酌背景、工作環境等外,準則更明定應審酌類型及樣態,開會討論時有專家提及「凝視」會讓人感到不安,因此把「不適當之凝視」納入其中,但是否成立性騷擾仍要視個案事實而定。

勞動部於立法說明指出,「不適當之凝視,爲反覆或持續注視他人身體之行爲,且該注視,依一般社會通念並不合宜」,但並未明確規範看他人身體哪個部位實屬不當,官員表示,將交由申訴調查小組認定。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魏豫綾認爲,有部分性騷擾申訴人陳述「凝視」會構成敵意環境,僱主也應讓所有勞工知道,就算沒有言語或行爲,不適當的凝視可能會構成職場性騷擾。

臺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則認爲,只有「凝視」難以舉證,除非有監視器錄影或充足的周邊人證,但列爲樣態之一可提醒僱主及勞工應避免違反,仍值得肯定。

黃維琛指出,準則中,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是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跟隨或追求行爲,也都是職場性騷擾的樣態之一。職場性騷擾的相關修法將在今年3月8日上路,未來還會訂定性騷擾防治手冊,最後還有新版本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等供僱主參考。

另準則也規定,如爲惡意虛構申訴時,僱主可對申訴人進行適當懲戒處理,並提供受僱者性騷擾防治教育,30人以上僱主應設置「申訴處理單位」、僱用100人以上則應成立「申訴調查小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