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漏洞難防治 僱主恐成「球員兼裁判」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主須負起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一旦事件發生應立即做出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然而當性騷擾加害人是僱主時,僱主查自己成了實務上的大漏洞。圖爲示意畫面,非當事人。(陳信翰攝)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主須負起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一旦事件發生應立即做出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然而當性騷擾加害人是僱主時,僱主查自己成了實務上的大漏洞,婦團要求政府應儘速修法並提出相關補強措施,並從系統面做出改善。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戴靖芸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調查責任歸於履主,但當性騷擾加害人是僱主時就會變成「球員兼裁判」,僱主自己查自己在實務上形成一大漏洞。此外,當加害人是客戶或合作伙伴等非同一單位受僱者時,僱主也難以直接調查或懲處。
戴靖芸指出,若當事人對公司的內部調查有疑義,法規上也僅規定可向僱主提出申覆,卻未戴明處理申覆的團隊成員應有別於第1次或前次的調查成員,若成員相同就難以讓當事人得到公正的救濟。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說,勞動部的執法重點仍只在檢討僱主有無建立防治措施,知悉事件後有無採取有效措施或調查,不問調查過程如何進行、是否真能保障被害人權益,也不問最終對加害者的懲處是否有效,使得相關規範的措施很常淪爲有制度但沒有實質幫助。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指出,衡福部、勞動部與企業僱主應進行跨部合作,促成僱主輔導被害人服務的雙軌服務是關鍵,政府應將職場性騷擾服務納入法源,呼籲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協助僱主處理性騷擾申訴、調查及提供被害人服務,包括社工、諮商、身心診療,以及法律詢等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