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賣房卻不遷戶口 ?法院判決:每天支付100元違約金
(原標題:老太賣房卻不遷戶口 ?法院判決:每天支付100元違約金)
王老太賣了北京的房在河北購房,但其以無處可遷爲由拖延7年不將戶口遷出,買方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王老太一次性支付違約金107500元並另行按照每日一千元標準支付違約金。海淀法院一審判決王老太除一次性支付違約金5萬元外,需按每日100元標準支付違約金至戶口遷出之日爲止。王老太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張女士訴稱,2013年8月,雙方就買賣海淀區某處房屋簽訂了合同,購房款價格爲215萬元,房屋上登記有王老太及其配偶的戶口,合同約定出賣人應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遷出戶口,違約則需支付房屋總價款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未遷出的,自逾期超過30日起,出賣人應當每日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自2013年9月王老太具備辦理遷出戶口條件至今,其一直未予辦理。據此,張女士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王老太則說,北京無其他房屋可遷入戶口,所以不構成違約,且違約金標準過高。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所籤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王老太未依約將戶口遷出,但其名下登記有其他房屋,具備遷移戶口的客觀條件,故其構成違約。就違約金數額,法院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及當事人實際損失情況等綜合因素予以判定,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指出,辦理戶口遷出手續是房屋買賣流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該事項往往作爲合同約定的重要內容,對戶口遷出日期、未遷出戶口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法官提醒,首先,賣方在簽約時,應如實告知賣方房屋上戶口登記情況,買方也應對該事項進行重點審查。實踐中,存在房屋上登記有多戶的情形,且存在部分登記人口非賣方家庭人口的情況,導致後續遷出手續辦理難度大。其次,對遷出日期或條件進行約定時,賣方應全面評估自身情況,一旦簽約,合同約定即生效並有約束力,在條件具備或日期屆滿時未遷出,賣方即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就違約金的約定,應確定一個合理範圍,如約定過高,訴訟中法院一般會進行調整。最後,法官說明,遷出戶口事宜並非法院判決可處理的事項,法院一般只能通過判決違約金的方式督促賣方履行合同義務。所以,買賣雙方在就房屋買賣簽約時,應全面考慮上述內容,審慎做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