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專法三讀通過 每帳戶限5萬元

因應第三方支付潮流業者推出「TWQ臺灣支付」平臺。(資料照/記者林信男攝)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立法院16日院會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確立第三方支付運作法源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最低爲新臺幣5億元,使用者每筆款項不得超過新臺幣5萬元,並設置清償基金保障消費者權利。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每2年檢視法律內容,以符合實際需求。

三讀條文指出,電子支付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爲5億元,僅從事代收支付業者,資本額門檻則爲1億元;金管會可視經濟發展情形及實際需求調整門檻。此外,每一使用者新臺幣與外幣儲值款項,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5萬元,新臺幣與外幣電子帳戶間轉帳,每筆不得超過新臺幣5萬。

陸資企業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或任何人與大陸支付機構合作、協助在臺營運,則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同時,爲避免支付機構未依法將款項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三讀條款明定,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基金、設置清償基金;如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三人的地位向消費者清償,基金提撥比率由金管會訂定。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爲因應網路變化快速,並強化主管機關對創新的開放態度,要求金管會研議在條例通過後每2年,定期審議開放網路金融業務條款的相關子法或施行細節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臺灣以貿易立國,電子支付的快速交易機制,有助於臺灣產業競爭力,如Paypal、apple、Amazon等支付方式陸續推出,臺灣實在沒有蹉跎本錢,修法確立清償基金保障消費者權利,也將參與產業的門檻降低,並要求行政團隊協助廠商促成跨國服務

▲大陸淘寶網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圖/取自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