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支條例三讀通過 整合電支、電票可互相轉帳
爲拉擡電子支付的使用率,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整合電子支付、電子票證,未來不同電支平臺可相互轉帳,並可進行外幣買賣、跨機構轉帳、紅利整合折抵等多項新業務,金管會也將着手訂定子法,力拚明年上半年上路。
電子支付發展邁入重大里程碑,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電子支付、電子票證整合爲單一法規,全面定爲電子支付業,擴大業務範圍,除原本的儲值與支付外,開放跨機構間轉帳、外幣買賣(含人民幣、港幣)、販售禮券或票券與協助保管覈銷、國內外小額匯兌、紅利積點整合折抵交易款項等業務。
未來電子支付業改爲由資本額來劃分其可做的業務,電子支付業最低資本額是1億元,3億元以下者,只能做代理收付業務;逾3億不到5億元者,可收受儲值與代理收付;5億元以上者,全部業務都可以做。
三讀條文也新增授權金管會可訂定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負責人包含經理人與董監事,待金管會訂出子法後,不符合資格的電子支付負責人將自然被視爲不適任,此法條被外界稱爲「街口條款」,但金管會日前強調此法條「沒有針對任何人」。
此外,三讀條文新增電子支付罰則,若涉及法規禁止的交易,最高可開罰 300 萬元罰鍰,而若涉及洗錢防制,最高可開罰 100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