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電支條例修正三讀 強化財務面監理力道
童政彰說明,針對電支條例第11條所定契約內容的審定認證,此次修法新增可由「律師」審閱或會計師出具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的法律意見書或認證報告,除符合監理要求外,申請人亦可依需求取得專業評估意見,以利檢視契約完整性及適當性。
同時,此次修法並增訂第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電支機構若違反法令、章程或行爲有礙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可要求電支機構提撥一定金額準備或增資,藉此強化財務監督力道、賦予主管機關更彈性裁處權力,進而強化電支機構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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