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獎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李永得:邁向藝文治理新里程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文化部李永得表示,對下一階段文化藝術發展具創新突破性意義,除進一步完備現行文化治理法規體系,也是具體迴應各界對於政府扶持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的社會期待。

最受矚目的藝術品交易租稅優惠上,期帶動藝術產業發展,使臺灣躍居亞洲藝術品交易重鎮有關文物或藝術品交易,由現行以成交價格扣除成本後的所得額,併入當年度個人綜所稅依5%~40%稅率課徵,修正爲交易所得並得採分離課稅,稅率按成交價格之6%爲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即實質稅率1.2%)。

其餘包含擴大捐贈政府有形文化資產抵稅適用範圍,及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經第三方保證可免預繳進口稅款保證金等。

文獎條例自1992年公佈施行以來,除2002年修正公共藝術相關條文外,迄今未曾修正。本次修正法律名稱爲《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重點包括增修現行文化藝術事務範疇,以符合當現代藝文風潮;基於保障藝文工作者原則,增訂協助藝文工作者參加現行勞工相關保險、強化職業災害保障、急難協助,及制定契約指導原則、勞動資訊宣導法律諮詢規定;整備文化環境理念下,增訂藝文體驗社區營造、文化傳播、文化科技、文化觀光文化交流,及業務委託藝文中介組織等相關規定。

因應修正條例公佈施行,文化部將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努力,除同步啓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授權子法的修訂作業;同時,配合權益保障專章及租稅優惠措施條文,將就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訂定藝文工作者契約原則、智慧財產權相關保障、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分離課稅實行機制,增訂相關授權子法與行政措施,期盼儘速落實各項獎助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