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修食安自治條例 今三讀通過開罰瘦肉精
花蓮縣食安管理自治條例修訂,含有乙型受體素的豬、牛等任何肉類及相關產製品,都不得在縣內販售或加工供應。圖爲衛生局長朱家祥日前到傳統肉攤商宣導。(花蓮衛生局提供/王志偉花蓮傳真)
政府明年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花蓮縣議會今3讀通過,修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牛、豬肉等肉品及產製品,只要含萊克多巴胺在內的乙型受體素,都禁止在縣境內販售或加工供應,有議員建議提高罰款,經多數議員同意,訂定驗出萊豬的罰款1萬元到10萬元。
花蓮縣堅持豬肉及加工品不得檢出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的一種),衛生局長朱家祥今天在議會受訪表示,條文修正後下一步須送中央覈定才能公告實施,但衛福部已多次宣示,零檢出牴觸中央法規,朱家祥爲此表示,爲了國人健康爲要,相信中央會改變,現階段仍靜待觀察。
花蓮縣府修訂食安自治條例第9條,此條文原本僅限制核災地區食品等產品在縣內販售,修正後增列「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牛肉、豬肉等所有肉類及相關產製品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食品,禁止於本縣販售或加工供應」條文,趕在明年元旦萊豬進口前,送縣議會臨時會審議。
縣議會臨時會由議長張峻主持二、三讀會,針對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小組召集人謝國榮先說明食安自治條例分組審查結果,謝國榮表示,原本草案中「其他經縣府公告之食品」文字,但小組認爲應由議會把關,因此刪除這一款;另外議會審查後,還要送中央覈定。在場所有議員一致支持,全案今天順利通過二、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