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修食安自治條例 今三讀通過開罰瘦肉精

花蓮食安管理自治條例修訂,含有乙型受體素的豬、牛等任何肉類及相關產製品,都不得在縣內販售加工供應。圖爲衛生局長朱家祥日前到傳統攤商宣導。(花蓮衛生局提供/王志偉花蓮傳真)

政府明年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花蓮縣議會今3讀通過,修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牛、豬肉等肉品及產製品,只要含萊克多巴胺在內的乙型受體素,都禁止在縣境內販售或加工供應,有議員建議提高罰款,經多數議員同意,訂定驗出萊豬的罰款1萬元到10萬元。

花蓮縣堅持豬肉及加工品不得檢出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的一種),衛生局長朱家祥今天在議會受訪表示,條文修正後下一步須送中央覈定才能公告實施,但衛福部已多次宣示,零檢出牴觸中央法規,朱家祥爲此表示,爲了國人健康爲要,相信中央會改變,現階段仍靜待觀察。

花蓮縣府修訂食安自治條例第9條,此條文原本僅限制核災地區食品等產品在縣內販售,修正後增列「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牛肉、豬肉等所有肉類及相關產製品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食品,禁止於本縣販售或加工供應」條文,趕在明年元旦萊豬進口前,送縣議會臨時會審議。

縣議會臨時會由議長張峻主持二、三讀會,針對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小組召集人謝國榮先說明食安自治條例分組審查結果,謝國榮表示,原本草案中「其他經縣府公告之食品」文字,但小組認爲應由議會把關,因此刪除這一款;另外議會審查後,還要送中央覈定。在場所有議員一致支持,全案今天順利通過二、三讀。

國民黨縣議員黃馨建議,最低罰則1萬元金額太低,沒有嚇阻效果,建議應參加其他縣市罰則,適度提高金額,才能達到把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