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可以“說走就走” 信用卡豈能“說盜就盜”?

本想來一趟“說走就走”的旅行,誰料信用卡失竊,損失近3000美元。從越南遊玩歸來的卜女士非常鬱悶,別人是如何在沒有交易密碼情況下,單憑一張卡就成功盜刷的?爲此,她將銀行訴至法院,訴請獲賠經濟損失2萬餘元和相應利息違約金,以及誤工費等損失1萬元。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對這起“免密盜刷案”作出一審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銀行賠償卜女士經濟損失1萬餘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蹊蹺:信用卡在境外遭“免密盜刷”

2019年國慶期間,卜女士與朋友相約前往越南芽莊旅行。10月3日晚,她收到信用卡餘額不足導致交易失敗的短信,才發現錢包內的信用卡失竊,於是立刻登錄銀行APP進行掛失並致電銀行服務熱線,但該卡已被盜刷近3000美元。

讓她感到蹊蹺的是,自己的密碼從未告訴給他人,而涉案籤購單上的簽名是一個拼寫有誤英文簽名,顯然不是自己的。之後,卜女士又多次前往越南,銀行也根據她的要求申請商戶退單,但損失依舊無法挽回。

卜女士認爲,其信用卡設置了只能通過“密碼+簽名”形式交易的模式,在沒有交易密碼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憑卡片便直接完成相關交易,足以證明銀行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在盜刷事件發生前,卜女士對該類卡片境外刷卡時無需密碼交易的情形也毫不知情,銀行並未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

此外,銀行對用戶信息有安全保障義務,對於無需進行密碼驗證的交易,負有嚴格覈對卡片信息、審覈交易簽名的責任。本案中,籤購單的簽名與卜女士簽名不符且拼寫錯誤,銀行無視這一情況,顯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銀行:審覈簽名系商戶而非銀行的責任

庭審中,被告銀行辯稱,根據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卜女士在境外使用卡片消費時,須遵守該銀行、中國銀聯收單銀行的有關規定。本案的交易符合境外卡組織關於簽名消費等相關規則,卜女士沒有盡到保管卡片的謹慎義務,且相關交易發生於掛失手續生效之前,相應損失應由卜女士自行負責。

該銀行還認爲,涉案交易形式爲通過簽名消費,這是其作爲髮卡行不能改變或者違背的規則。其根據卜女士的請求,也向卡組織申請了退單,只是被對方拒絕。在涉案交易發生前,卜女士在境外曾有過兩筆交易,銀行據此認定相關交易系原告本人操作,並無過錯,故其不應承擔責任。

此外,持卡人消費時,簽名的審覈責任在於商戶而非銀行。因爲髮卡行並不能看到具體的簽字情況,只能通過系統識別卡片是否真僞。如果商戶認爲簽名不一致,應將情況進行反饋,銀行審覈確認後會對相關交易的支付指令予以拒絕。

判決:銀行未盡相關義務,擔責五成

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後認爲,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銀行已就涉案卡片在境外消費時只需要簽名的規則告知原告卜女士,也不能通過原告在涉案交易前已進行過兩筆免密交易,就推定其已知曉該信用卡的使用規則。

被告辯稱簽名審覈並非其應負的責任。對此,法院認爲,信用卡交易過程涉及髮卡行、與髮卡行存在合作關係的相應卡組織、收單行以及商戶等多方主體,這些主體都應盡到各自的義務來促成交易的安全進行。其中一方存在過錯,其他主體作爲整體應對消費者承擔相應責任,至於各主體內部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應在對外承擔相應責任後由各方自行解決。

同時,原告對信用卡保管不善是盜刷行爲發生的起因,但被告作爲髮卡行及專業金融機構,亦應盡其所能,提供相應的安全防範標準,並加強信用卡交易的事前審覈與安全保障,以充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根據原、被告各自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至於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相應金額,並證明其確係因信用卡被盜刷而產生的必然損失,法院不予支持。(陳衛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