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臺灣冤案實錄】巧合的真相

▲林姓女子想要找到偷竊的竊賊,卻因一連串司法程序的錯誤,讓真相無法解開。示意圖。(圖/記者林冠瑜攝)

文/江元慶你相信天底下有如此巧合之事?

一名林姓女子放在機車物箱裡的1300元失竊,警察在附近盤查時,有多次竊盜前科的「阿偉拔腿就跑,警察見狀追捕。阿偉被逮時,身上也有1300元。而且,失主被偷的錢,和阿偉身上的紙鈔數量銅板數目一模一樣:500元紙鈔1張、100元7張、50元硬幣1枚、10元5枚。(宜蘭地檢署起訴書,102年度偵字第326號)

如果你認爲阿偉就是小偷,那你錯了。他不僅無罪定讞,還拿到了14萬4000元刑事補償金

阿偉既然不是小偷,他身上的紙鈔硬幣竟正好和失主的完全相同。如果你因此驚呼:「這也太巧了吧!」那你也錯了……

此案除了查獲的「贓款」與失主被偷的鈔券、硬幣吻合,阿偉會被起訴還有個關鍵,就是他在警方製作筆錄時承認偷竊。不過,他在檢察官偵訊時翻供,堅稱錢是他的。檢方不採信,起訴時,還交付一張光碟證據法官

光碟裡有段影像,是民國100年6月14日警方逮獲阿偉的現場對話內容涉及警方恫嚇。而且,法官勘驗光碟後發現,員警曾指稱阿偉被捕後承認偷竊機車置物箱裡的錢財;但是,光碟內容卻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這張光碟的內容其實是對阿偉有利的,檢察官難道沒發現?難道不知道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告有利、不利的都要注意?

一審法官認爲,失主被偷的紙鈔、硬幣數額,雖然和阿偉身上的錢完全一致,但這些鈔票銅板並沒有特別、獨有的特徵,和市面流通的錢沒有區辨性。法官因此認爲有可能只是巧合,判決阿偉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的理由中,駁斥了巧合的可能性:「……失竊現金1300元之數量與種類完全相符,此種機率,以常理判斷,近乎不可能。」

▲阿偉身上的金額,竟巧合地與林姓女子失竊的金額一致。示意圖,金額及紙鈔並非當事者。(圖/記者林冠瑜攝)

二審接手調查後,答案終於揭曉:這個案子根本不是巧合!

因爲,在全案卷證裡,有一段阿偉和失主在法庭上的詰問對話:

阿偉:妳遺失的金額,跟我所有的金額剛好都是1300元,妳是否有證據證明,我的1300元就是妳的?

失主:我不知道,是警方通知我去的。

阿偉:所以是警察告訴妳,我口袋的1300元,就是妳失竊的1300元嗎?

失主:應該是。

這段內容說明了一件事:警員把阿偉帶回調查時,並不是先問失主被偷了多少錢,而是把阿偉身上的錢當成是贓款,製造了這場巧合。

既是如此,阿偉爲什麼承認行竊?

原來有內情。阿偉說,他當初遭到警察毆打,不得已下,只好敷衍承認;他被移送到地檢署後,立即向內勤檢察官說明經過。

阿偉遭到警方刑求?他有沒有撒謊?

二審法官一查,又有內情:內勤檢察官當庭勘驗,果然發現阿偉身上有傷,命令法警拍照存證。此外,阿偉被收押進看守所時,在例行檢視下,戒護人員也確實發現阿偉的傷痕,日後並且出具傷單。

阿偉疑遭刑求的證明,就在卷證裡,檢察官難道沒看到?

阿偉既然沒偷,當初爲什麼看到警察就跑?

說來好笑。阿偉說,當天他和朋友在現場附近聊天,看到有兩個人朝他們走來,朋友看了就跑,對方馬上尾追,阿偉看了也跟着跑,「對方是穿着便服,根本不知道他們是警察。」

這樁冤案,與巧合無關。但是,和警察、檢察官有關。

作者江元慶,司法記者20多年。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