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無薪假還有資遣費!法官:無薪假非僱主權利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勞資大戰,難得勞工贏了一回!許多人不知道,無薪假期間企業也要付給員工薪水新北市中和區有1家科技公司,2008年底因景氣關係開始放無薪假;放完16個月的無薪假後,員工竟然接到公司來信,告知停業!3名員工因爲拿不到資遣費,決定到板橋地院提告,索討應得薪資以及資遣費。

▲無薪假弄得社會人心惶惶,薪資條上的數字越來越少了。

無薪假在臺灣越演越烈,許多人心上都蒙上一層陰影;但許多人可能不知道,放無薪假後公司停業,公司必須負擔資遣費以及應付薪資!新北市中和區一間科技公司,2008年底時因爲景氣不佳,開始放無薪假;到了2010年,卻通知員工公司決定停工,何時復工則不知道。有3名員工氣不過,一狀告上板橋地院,要求公司補付資遣費以及無薪假期間工資

法官認爲,若景氣不佳,公司可以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與工資以度過難關;但每個月仍不得低於基本薪資。公司若於無薪假後停業,則須依法支付資遣費以及欠繳工資;最後合併判決,該科技公司須支付3名員工260多萬元的資遣費及無薪假期間基本薪資,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