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來臨 僱主須依法給假、薪

不少民間企業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也就是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的出勤模式,勞動部指出,可以透過實施八週彈性工時來形成與政府機關一樣的十天春節連假,也就是21日至22日補假於25日至26日,而原定休息日1月7日,與原定工作日1月20日對調,2月4日再與1月27日對調。

僱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必須依照休息日出勤加給、國定假日出勤加倍發給,以及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的規定。勞動部提醒,若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例假日爲22日與29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工作。

勞動部並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與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會依照個案而不同,僱主應與勞工明確約定各種假別,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