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購頻道糾紛 王令麟5人無罪定讞

記者吳增煌臺北報導

東森得易購及其董事長樑馬利購物頻道糾紛對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等提出妨害名譽信用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自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12號判決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上訴,因得易購及樑馬利自訴部分依法不得上訴三審,王令麟等5人無罪定讞在案。

東森國際21日指出,東森得易購及該公司負責人樑馬利之前對該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文森森百貨及其總經理李登科等5人,因電視購物廣告專用頻道爭議事件,於99年2月間提出妨害名譽、信用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之自訴,當時東森及董事長等5人爲維護公司權益,復對樑馬利反訴誣告。

東森國際表示,經臺北地方法院前以99年度自字第22號判決,王令麟等5人及反訴被告均無罪,全體當事人均提出上訴,現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12號判決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因得易購及樑馬利自訴部分依法不得上訴三審,王令麟等5人已無罪定讞在案。

東森國際強調,反訴樑馬利誣告部分,依法得上訴三審,將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全案對東森國際公司財務業務沒有影響

本案高院法官以「言論自由」爲量衡尺度,指出憲法明文保障言論自由,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被告「意見表達」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是就可受公評事項,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案件中,有多名東森購前員工成爲證人證稱曾簽下一紙連署,本以爲是要幫老闆(樑馬利)打氣,不料卻成爲東森購全體廠商及員工對王令麟的公開信,「覺得自己受騙了」。法官說,這並非僅繫個人意見,系以其實際經驗基礎。此部分,也成爲駁回東森購及樑馬利控告的原因之一。

因此,高院判決自訴人所告加重誹謗罪、公然侮尉罪、妨害句譽及信用罪及公平交易法相關反訴被告被訴誣告罪部分,皆屬不能證明,而均爲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