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假釋出獄!傅崐萁案高院裁准保護管束 即送花檢執行

▲傅崐萁案高院裁准假釋,可以離開監獄。(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花蓮縣長、現任立法委員傅崐萁,因捲入炒作凱聚公司股票,遭判刑定讞後,去年5月25日帶職(立法委員職務)入花蓮監獄服刑。他服刑過半後,今年4月初聲請假釋,經法務部矯正署複審覈准假釋,高等法院也在13日作出裁定,准許傅崐萁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高院隨即將裁定傳真花蓮地檢署,傅崐萁即將出獄。

傅崐萁因2003年間與股市名嘴張世傑古董張)等人合作,炒作合機電線電纜公司股票,案件纏訟多年後,最高法院2018年9月間駁回上訴定讞,傅崐萁隨即被內政部解職,並在2018年9月25日進入花蓮監獄服刑,服刑206天后,2020年4月18日出監。

他出監後以國民黨身分參選立委,並順利當選,但檢方指控,傅崐萁於1997年尚未從政前,與時任臺鳳公司負責人黃宗宏及已故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集資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及華隆公司上市股票,因此提起公訴。高院更三審2019年2月間輕判2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20年5月間駁回上訴,傅崐萁於去年5月底,帶職進入花蓮監獄執行。由於他先前另涉合機炒股案及假離婚案已執行1年1月,高等法院去年6月間裁定,傅崐萁共犯3罪應執行3年10月,但扣除傅崐萁曾經入監的刑期,最後傅崐萁只要在入監10個月後,就可以聲請假釋,他也在今年4月初提出聲請,矯正署12日複審覈准假釋,並由檢方向高等法院聲請保護管束。

高院於13日傍晚裁定,「傅崐萁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行完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覈准假釋,因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聲請爲正當,應予准許。」准許傅崐萁出監。

高院隨即將裁定傳真花蓮地檢署,由檢方安排保護管束的事宜,並向花蓮監獄開出釋票,傅崐萁最快13日晚間就可以離開花蓮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