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固網案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無罪定讞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圖/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在民國90年擔任立法委員期間,被指推動修正公司法第248條,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可以私募無擔保公司債,協助家族掏空亞太固網公司資產一案,一審時,判決避開本案未經檢方起訴,以及檢方並未修法犯罪行爲的事實之下,從實體上認定王令麟推動修法在前,且無證據證明王令麟有參與犯罪的事實證據判決王無罪,全案經檢方上訴,高院合議庭認定,檢方上訴指摘王令麟推動修法讓家族遂行掏空亞太固網已倒果爲因在前,事實上更不能僅憑王又曾家族或集團成員被判有罪確定,就草率認定王令麟必定有參與犯罪,經查歷審相關判決,從未認定王令麟是共犯,在無任何證據證明王有涉入背信犯行下,因此維持原審無罪認定,判決王令麟這部分無罪定讞。

本案是緣於高院在審理力霸案時,高院指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另涉及亞太固網掏空案,原審漏未審判因此發文要求臺北地院進行補充判決,全案在一審進行司法界罕見的補充判決時,認定王令麟擔任立法委員推動的修法既未涉及犯罪,也不是家族背信犯行的共犯,因此判決王令麟無罪。

原本未指王令麟參與亞太固網犯罪的檢察官,在一審判決無罪後加碼指控王令麟,藉由擔任立委的身分推動公司法修正協助家族掏空亞太固網;高院審結全案後認定,王令麟在90年10月推動修正公司法時,根本無從預見1年多後,王又曾會發生財務問題,然後再以小公司名義發行公司債,最後再由亞太固網出資購買。

高院判決臚列2大理由指出,本件公司法修正,之後遭王又曾等人濫用,但卻查無王令麟有積極參與背信的犯行,此外,在力霸案中王令麟也有無罪判決定讞的部分,並非王又曾家族有犯罪,所有家族的成員就一定全部有參與,判決說,檢方既然無法舉證證明王令麟有犯罪,是以家族或企業集團成員縱有涉犯背信犯行,但不能遽然認定王令麟就一定有參與犯罪,因此判決王令麟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