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前經理諸慶恩再審案遭高院駁回 臺高檢:深表遺憾將提抗告
臺灣高檢署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百利達銀行臺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涉僞造文書罪被判有罪案,11日被高院以該案最終判決爲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非有罪實體判決,檢方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臺高檢獲悉結果,晚上發表聲明表達遺憾,然司法應係爲「人民」而存在,將,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平抑冤曲。
臺灣高等法檢察署聲明表示,尊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裁定,然臺高檢檢察官於聲請該件再審時,即已就諸慶恩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後,二審檢察官系依諸慶恩之聲請,爲諸慶恩之利益上訴,惟其上訴並不合法之理由予以詳細論述。然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並未敘明不予採納之理由,該署對此深感遺憾。
聲明又說,諸慶恩遭訴僞造文書等案件之偵審過程,相關司法人員一再與翁茂鐘不當接觸,使諸慶恩未能獲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之審判,於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爲爭取清白而請求檢察官上訴,最終卻因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因而判決不受理,致始終未能取得企盼之無罪判決,家屬聲請再審之途亦因而受阻。
聲明表示,然司法應係爲「人民」而存在,臺高檢仍將就上開臺高院駁回再審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平抑冤曲。
諸慶恩於1999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僞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爲擔保,涉及僞造文書罪,2002年間被判處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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