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銀王貴鋒1.5億交保 檢抗告遭駁回!高院明示可再羈押要件

▲臺中商銀前董事長王貴鋒(中)涉挪用逾11億公款奢華享樂,被起訴後獲准交保1.5億元停止羈押。(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臺中商銀前董事長王貴鋒被控任內挪用逾11億元公款,租購名車、飛機與豪宅供自己與親友奢華享樂,日前被新北地檢署起訴涉犯《銀行法》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後,獲新北院准許交保1.5億元停止羈押,檢方提起抗告請求續押王男,但被高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高院裁定理由指出,新北地院承審合議庭准許王男交保時,已審酌檢方於偵查期間,訊問王男、同案被告及證人共118人,相關證人都到案具結作證,檢方也查扣、調閱相關證物及書證,並對王男與同案被告查扣的手機完成數位採證,相關證據均獲保全。

高院認爲本案起訴移審時,已不像偵查中尚有同案被告或證人待傳喚、扣案手機待分析,且案情處於晦暗、須避免被共犯、證人互通聲息情形。

高院指出,檢方抗告並未指出王貴鋒至今有何逃亡、企圖逃亡、通緝狀況,也沒具體指出目前尚有何共犯或證人未到案或尚未具結證述待傳,或王男迄今有何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積極作爲,難認「有事實足認」王男有逃亡之虞、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高院認爲新北院合議庭綜合權衡考量,准許王貴鋒高額交保,附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且不準威脅、勾串本案證人等條件,足以對王男形成拘束力、確保後續審判與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比例原則,因此駁回檢方抗告,不得再抗告。

高院附帶指出,日後本案審理期間,若發現王貴鋒逃亡可能性提高,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方聲請,調高王男保證金,或命王男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一旦王男出現無正當理由不出庭、違反交保附加條件等舉動,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隨時命王男再執行羈押。

王貴鋒今年(2024年)1月30日被檢方搜索約談、隔天聲押禁見,新北院起初裁定交保1500萬元,經檢方向高院抗告後發回更裁,今年2月底改裁定羈押禁見、今年4月被裁定延押2個月。

檢方上月(6月)21日趕在延押到期前,依《銀行法》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全案8人外加臺中商銀,並將唯一在押的王男移審新北院請求續押。

新北院合議庭召開接押庭訊問後,裁準王貴鋒交保1.5億元,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定期於每週一、四下午5點前,向居所所在地轄區派出所報到1次,且須交出中華民國及加拿大護照給法院保管,並命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給王男,王男也不得對本案證人及共犯本人的身體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行爲,或做出施壓、勾串證詞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