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羈押張德正必要」 高院駁地院第五度抗告

張德正第5次召開羈押庭,高院裁定30萬元交保。(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張德正駕駛貨車衝撞總統府案最新進度!臺北地院五度放人、臺北地檢署五度抗告、高等法院四度發回更裁,形成一場農曆年間的司法「爛仗」。高院認爲,張德正開車衝撞總統府,並不是非羈押不可,3日下午再度駁回檢方的第五度抗告,張德正以30萬元交保,確定無須羈押。

男子張德正駕駛砂石車衝撞總統府,於1日晚上出席第4次羈押庭,臺北地院裁定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檢方提出抗告後,2日中午高院第4次駁回更裁後,北院於晚間7時召開第5次羈押庭,晚間10時許裁定張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及出海。

臺北地院於2日晚間第5度召開羈押庭,這次張德正搭救護車抵達,躺在擔架上的他由救護人員擡到輪椅出庭,面對媒體詢問時,張德正眼睛緊閉沒有說話,身體狀況相當不理想

張德正律師曾威凱開庭前批評高院,認爲其舉先前攻擊總統府的3例舊案錯誤的類推,認爲法院執意做出違法違憲的裁定,是衝撞臺灣法治的行爲。曾威凱也肯定先前4位北院法官很有勇氣,仍准許張德正交保。

高院認爲,依照大法官釋宇第665號解釋意旨,羈押是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的最後必要手段被告衝撞總統府,或許可能造成社會大衆恐慌,或許可能涉犯殺人未遂之罪,並非當然應予羈押。

高院指出,檢方聲押張德正後,北院每天密集開庭,張均遵期到庭,且他案發前有正當職業,每月薪資約6萬元,父母子女居住在國內名下存款、不動產及車輛、目前仍負債百萬元的客觀情形下,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應可對被告產生強大的心理約束力,無羈押必要。

高院表示,張德正案發前所寫的自白書,當時是基於自殺的心境,藉此表達自己冤屈;案發後心理狀態應已有所轉變,也獲得家人給予照顧與支持,並有辯護人提供法律上的扶助,讓張德正明瞭應循正當司法程序主張自己權利,而非以暴力、非理性手段尋求社會支持或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