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銀前董座王貴鋒遭求刑15年1.5億交保 新北檢提抗告
臺中商業銀行前負責人王貴鋒掏空商銀、保經11億餘元,新北檢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具體求處王貴鋒15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商業銀行前負責人王貴鋒掏空商銀、保經11億餘元,新北地檢署21日偵查終結,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具體求處王貴鋒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新北地院裁定王貴鋒以1.5億元交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新北檢指出,王有串證、逃亡之虞,遭羈押仍可透過辯護人保障權益不受侵害,因此有羈押王貴鋒的必要性。
新北檢表示,臺中銀集團人事權由王貴鋒1人掌控、臺中銀行內控制度在王貴鋒利益前毫無功用,而且他的影響力極大,眼線擴及金管會,影響力將使證人無法吐實,認王貴鋒有串證之虞。王有能力輕鬆在國外生活,且否認犯重罪有高度動機逃亡,認王有逃亡之虞。
新北檢強調,法院裁定限制王貴鋒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交1.5億元重保等方式無法避免串證、逃亡,羈押可確保刑罰權有效落實,王貴鋒遭羈押仍可透過選任辯護人保障辯護權不受侵害,因此有羈押的必要性。
檢方調查,王貴鋒自小在富裕環境下長大,養成抽雪茄、騎重機的高端愛好,生活奢華。擔任臺中銀保經董事長期間,以臺中銀行或臺中銀保經需用公務車爲名,向周哲男租賃賓利等名車供給私用,又要周哲男購入龐巴迪等豪華私人飛機。
王再以公司名義向周男租賃,爲自己墊付33趟、每趟96萬元至960萬元不等的飛行費用,其中包含帶一家五口去馬來西亞、新加坡、美加等地旅遊的飛行費用。
檢方追查發現,爲擁有隱密空間和同好一起抽雪茄、打牌,以彰顯財富地位,王貴鋒用私人公司名下位於臺北市中山區的豪宅設立私人招待所,利用周哲男當人頭,以臺中銀保經招待所名義租用,還向臺中銀、臺中銀保經報銷裝潢、酒水等費用,使兩間公司受到7686萬元損害,更以公司名義「贊助」周哲男3億6780萬元。
檢方批評,賴麗姿從銀行基層出身,經過栽培一路進升成爲董事長,卻爲求官運亨通放任王貴鋒,還與王貴鋒共謀以公司名義每月花費3萬元承租臺北市中山區住所,名義上作爲臺中銀保經臺北行政辦公室,實則作爲自己子女在臺北就學住宿場所,使臺中銀保經受有288萬元損害。
檢方指出,王貴鋒、賴麗姿等人豪奢行爲致使臺中銀、臺中銀保經兩公司受11億1872萬元損害,王貴鋒私人獲利共4億7304萬元,指摘王貴鋒否認犯行,辯稱是公司業務需要,傲慢心態視公司治理於敝屣、視法律於無物,若不處以重刑、難以矯正其犯行,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王等人,並具體求處王貴鋒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