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就一起刑事申訴案召開聽證會
“車牌是誰換的?”
“我換的。”
“爲什麼你要更換車牌?”
“因爲換車牌可以逃避電子眼,我之前跑車也更換過。”
“車原來是在哪裡?”
“我停在老家彝良,是誰開到昆明的我不清楚,我問過老闆,但是他們沒有說。”
……
12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劉某方刑事申訴案在雲南昆明召開公開聽證會。當日12時45分,這場已持續三個多小時的聽證會進入下半場,聽證員們圍繞這起“零口供”毒品案細節重點發問,正在獄中服刑的申訴人劉某方通過雲南省文山監獄的遠程視頻系統作答。
司機劉某方是否知道車上藏有毒品?真實車主和僱主“圓圓”的身份未全部查清,是否影響劉某方的定罪?能否排除其他人將毒品藏匿在車上的合理懷疑?經評議,有聽證員不建議啓動監督程序,也有聽證員認爲案件偵辦存在瑕疵,建議進行抗訴。最高檢將適時對這起刑事申訴案作出處理決定。
“我不知道車上有毒品”
事情要回溯到2016年2月20日。當日,劉某方駕駛一輛貨車從雲南省景洪市行至思小高速公路關坪查緝點,在接受西雙版納州公安邊防支隊偵查人員檢查時,偵查人員現場從車輛駕駛室上側工具箱夾層一個迷彩包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0包,淨重5596.6克,並從駕駛室內查獲假車牌照1張。
2016年10月28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檢察院認爲劉某方涉嫌運輸毒品罪,對劉某方提起公訴。同年12月20日,西雙版納州中級法院認定劉某方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劉某方堅稱自己不知車上有毒品,要求改判無罪,提出上訴。
全部案件材料被送到雲南省檢察院。該院經審查認爲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7年7月28日,雲南省高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不服終審裁定,劉某方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5月14日,雲南省高級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其中提到,原判認定劉某方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並被當場查獲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毒品數量大,其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劉某方關於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運輸的申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之後,劉某方又向雲南省檢察院提出申訴。雲南省檢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訴複查結果通知書同樣認爲,劉某方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其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且運輸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
“劉某方提出的申訴理由與在案證據證實的事實不符。一二審法院對其的定罪量刑並無不當。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刑事申訴複查結果通知書這樣指出。
劉某方對上述結果仍不服,2019年7月,他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劉某方刑事申訴案承辦人、最高檢第二檢察廳檢察官李豪調閱了本案卷宗,與劉某方案部分原承辦人員進行座談,赴文山監獄詢問劉某方,實地調查走訪,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辦理重罪案件的刑事申訴要慎之又慎,因此在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前,最高檢決定舉行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
“毒品犯罪案件佔重罪案件總數的近一半,對毒品犯罪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作爲這起聽證會的主持人,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副廳長黃衛平說,這起案件看似簡單,實際上也反映出一些具體問題。比如雖然是現場查獲了毒品,但被告人不承認藏毒運毒,稱不知道毒品從何而來,如何通過外圍證據和間接證據加以證明,查緝毒品犯罪的程序是否規範,哪些證據應及時提取以及哪些證據應及時加以甄別等。
原案證據能否“零口供”定罪
“我請求調取車輛進入檢查站後的監控。當時公安檢查的時候把我帶到了車旁邊看,後來我被帶到後車門附近長達一個小時,他們才從駕駛室那裡拿出了毒品。”聽證會開始後,劉某方首先對毒品的來源提出質疑,並解釋說這是自己當時拒絕對查獲毒品簽字的原因。
據劉某方介紹,車輛是“圓圓”朋友李欣(化名)的,自己是通過微信認識“圓圓”,後來受僱於她跑運輸。對方答應每月給其保底工資5000元,另加10%提成。不過,雙方未簽訂勞務合同。
“我只知道‘圓圓’的照片、微信號、手機號,她的其他具體身份信息不清楚,現在‘圓圓’的身份還沒有查實,一些能證明我無罪的證據沒有進行調取。”同時,劉某方強調,自己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動機,查獲毒品的位置不在其日常接觸的範圍。
“證據嚴重不足,事實明顯不清,不足以證實申訴人運輸毒品的事實,一二審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判,啓動再審,宣告無罪。”劉某方的代理人丁大勇認爲,李欣、“圓圓”有重大嫌疑,他們與涉案的毒品有牽連,極有可能是真正的犯罪者,不能因爲從劉某方駕駛車輛查獲了毒品就認定其運輸毒品,不排除他是被人利用、對毒品不明知的可能。
“結合在案客觀證據,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形成證據鎖鏈最終定罪。”聽證會上,原案一審承辦人、西雙版納州檢察院檢察官魏亞萍進行迴應。
“圓圓”的身份沒有查清,能否認定毒品是劉某方的?魏亞萍解釋說,由於劉某方沒有提供“圓圓”的真實姓名、住址等信息,真實車主及僱主身份還沒能全部查清,但不影響認定毒品與劉某方的關聯性。案發前,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是劉某方,沒有其放置或配合,毒品是不能藏匿在車輛的隱蔽部位的。無論毒品是否歸劉某方所有,即便是受僱運輸毒品,也構成運輸毒品罪。
貨車車門鎖“有問題”,如何排除他人藏毒的合理懷疑?偵查實驗筆錄顯示,涉事車輛的車門完好,未發現車門有撬門撬鎖痕跡。車輛的內拉中控鎖爲關閉等特殊狀態時,駕駛室不能完全鎖好。魏亞萍說,貨車車鎖存在一定故障,但如果劉某方下車時沒有手動將打開的中控鎖關閉,或者沒有他的配合,其他人不可能將毒品藏匿在駕駛室裡。“劉某方運輸毒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存在事實認定錯誤。”
原案二審承辦人、雲南省檢察院檢察官徐薇給出了不同的審查意見: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存在毒品來源不明,毒品是何時何地何人放進貨車工具箱夾層內的,要運往何處交給何人,毒品要如何處理等方面事實不清。涉案人員“圓圓”未到案,導致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能完全排除他人蔘與運輸毒品。
雲南省檢察院檢察官鐵朝翠曾在申訴環節對該案進行審查。“劉某方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她在聽證會上指出,劉某方採用低於市場價的方式拉紙板作爲掩護運輸毒品,將毒品藏匿在高度隱蔽的位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從其車輛活動軌跡看,景洪不是他長期的貨運路線,事出反常,且對於更換車牌的情況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零口供”案件,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緘口不言、拒絕陳述,或者只單純進行無罪辯解的案件。
本案聽證員、雲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雲南萬捷律師事務所主任徐國功坦言,毒品案件常常會面臨“零口供”難題,雖然是在涉案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或駕駛的車上查獲毒品,但在毒品來源、物品來源、車輛來源不清的情況下,有些人會以“毒品不屬於我所有”進行辯解,這給司法辦案帶來一定困難。實踐中,有些甚至還事先預謀,採用單線聯繫、人貨分離、錢貨分離、分段運輸等方式企圖逃脫打擊。
“辦理這類案件時,要結合案件證據,根據常情常理或交易習慣、生活習慣,以及當事人的年齡、知識和文化水平、閱歷等進行綜合考量,才能進行罪與非罪的判斷。”徐國功強調說。
慎之又慎辦理重罪申訴案件
據介紹,原案已經查明瞭劉某方身份、案發前後及當日的通話記錄、行駛軌跡、銀行流水、涉案毒品成分、含量、數量等主要事實。但仍存在未能查實的幾處疑問,比如“圓圓”的真實身份、涉案車輛的真實車主、“圓圓”與真實車主的關係、涉案車輛裡的毒品是爲誰運輸以及毒品要運向何地、運給何人等,這些仍需要進一步查明。
經過長達4個多小時的公開聽證,徐國功等五位聽證員對案件進行評議,最終形成評議意見――有聽證員不建議啓動監督程序,也有聽證員認爲“圓圓”等相關疑點沒有查清,案件偵辦也存在瑕疵,考慮到死刑案件應該有更高的證據標準,建議進行抗訴。
12月18日14時許,聽證會接近尾聲,在聽取劉某方的最後陳述意見後,黃衛平宣佈: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結合當天的聽證評議意見,最高檢將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結果另行通知。
本案聽證員、雲南省市政工程協會副會長、雲南省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李瑩波全程參與聽證。“聽證會程序合法、過程完整,讓各方都充分發表了意見,作爲聽證員我們也完整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這是新時代法治建設的新亮點,也是司法體制改革以來的新氣象。”李瑩波說。
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薇薇也是聽證員之一。“公開聽證爲控辯雙方提供了公開透明的交流平臺,對於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公正有積極意義。”她提到自己印象深刻的兩點:一是聽證程序充分保證了申請人的程序參與權,給予其及代理人充分表達意見的時間和機會;二是最高檢承辦人爲查清存在疑問的部分案件事實付出了巨大努力,做了大量細緻的工作。
本案聽證員、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龍說,三個層級的承辦檢察官同時出席聽證會,能夠完整清晰地呈現辦案思路,也表達了不同檢察官的不同意見,非常公開。對於這類重罪申訴案件進行公開聽證,體現出檢察機關對重罪案件慎重、人性化的處理態度。
“刑事申訴案件能否抗訴,關鍵要看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滿足刑事訴訟所要求的證明程度,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枉法裁判等行爲。”在採訪最後,程龍補充說,辦理此類“零口供”案件,應關注各間接證據、客觀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尤其是由客觀證據推定被追訴人的主觀認識和心理狀態時,應當更加註意刑事推定使用時的規範性、合邏輯性。
公開聽證會已落下帷幕,但關於如何辦理“零口供”案件的討論仍在繼續,這是實踐留給司法機關的一道“必答題”。(郭璐璐 肖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