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第二批檢察聽證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6月10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6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察聽證:讓公平正義看得見”新聞發佈會,通報去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檢察聽證工作開展情況,併發布檢察聽證典型案例(第二批)。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分別是雲南陳某刑事申訴案、內蒙古額某申請民事訴訟監督案、天津張某、付某申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案、廣東督促某區生態環境局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浙江督促保護嘉興市國界橋行政公益訴訟案和上海丁某等9人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這批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四大檢察”,充分展示了新時代檢察機關以檢察聽證防範化解矛盾糾紛,用精準履職深化司法民主公開的實踐。
據瞭解,2020年至2021年4月,全國四級檢察院共對4.5萬件存在爭議、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組織了聽證會,其中2021年前四個月平均每月組織聽證會4000多次,比2020年月平均數增加了一半以上。目前,全國97%的市級院和基層院都已召開檢察聽證會,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等21個省市已實現檢察聽證工作三級院全覆蓋。
檢察聽證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雲南陳某刑事申訴案
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間,申訴人陳某以種植茶樹爲目的,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陸續砍伐林木。經技術鑑定,採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積爲41.685立方米。2015年3月21日,陳某被雲南省景谷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景谷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6月4日,景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犯濫伐林木罪,向景谷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縣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自己砍伐的林木不屬於國有林,自己有林地經營權證,不屬於濫伐,不構成犯罪。經向縣檔案館、鎮農業服務中心、村委會覈查,縣法院無法證實陳某的合法經營權,對其辯解理由不予採信。鑑於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縣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以濫伐林木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陳某不服,向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陳某上訴,維持原判。陳某仍不服,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2020年10月,陳某向普洱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普洱市檢察院”)提出申訴,認爲其行爲只是在自己承包的農耕地上清理雜木、雜草,而非在國有林地濫伐林木,不構成濫伐林木罪。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做實做細閱卷工作,找準案件癥結所在。普洱市檢察院承辦人認真審查全部卷宗材料,向一審公訴案件承辦人詳細瞭解原案辦理情況,研究了相關法律規定,認爲本案中陳某砍伐的林木權屬存在爭議,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仍然應以濫伐林木罪論處,兩審法院認定陳某犯濫伐林木罪符合法律規定。但裁判文書將該林地表述爲“國有林”,表述不準確,雖然不足以影響案件定性,但卻是申訴人堅持自己不構成犯罪的主要原因。爲了打開申訴人心結,可以通過公開聽證向其充分釋法說理。
(二)聽證員專業解讀,打開當事人心結。徵得申訴人同意後,普洱市檢察院在2021年1月26日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原縣林業草原局工作人員)、特約檢察員(原縣林業草原局副局長)、人民監督員、社區書記等5人擔任聽證員。聽證會上,申訴人陳某充分表達了申訴理由和請求,原案公訴人闡述了本案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聽證員就申訴人採伐林木是否辦理了採伐許可證、在原案辦理過程中是否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或者重新申請鑑定等矛盾焦點提出問題,並對申訴人提出的耕地撂荒長出的樹木及管理等林業、農業方面的問題作了專業解答,解釋了被伐林木的權屬問題。申訴人在與聽證員問答交流中逐漸認識到即使是在自家農田上砍樹,沒有辦理採伐許可證也屬於違法。
(三)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促使申訴人息訴服判。聽證員進行評議後,一致認爲原案裁判定罪無誤,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陳某對檢察機關認真組織聽證會,讓其充分表達訴求、由專家詳細解答疑問、尊重其權益的方式表示滿意,認爲聽證會解開了他多年心結,他願意息訴罷訪。聽證會後,陳某對普洱市檢察院作出的不支持其申訴理由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表示信服,沒有不同意見,並在宣佈筆錄上親筆寫下“我同意息訴罷訪”。
【典型意義】
找準病根才能開出良方。檢察機關踐行司法爲民宗旨,通過認真審查案件,找到打開當事人心結的鑰匙。在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的基礎上,組織召開聽證會,由聽證員和檢察官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政策解讀、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深入釋法說理,能夠有效促進息訴罷訪,以公開促公正、贏公信。
案例二:內蒙古額某申請民事訴訟監督案
【基本案情】
拉某與敖某均爲內蒙古科右前旗某村(蒙古語“嘎查”)蒙古族牧民,兩家草牧場相鄰。1998年某村委員會重新調整草牧場承包關係,拉某、敖某就部分草場使用權產生糾紛。2001年,拉某訴某村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科右前旗法院”),請求認定某村委員會與敖某簽訂的草牧場承包合同無效,恢復拉某對涉案草場的使用權。2001年12月9日,科右前旗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爲某村委員會在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也未徵得拉某同意的情況下,將拉某承包的部分草牧場劃分給第三人敖某並與之簽訂的草牧場承包合同無效。某村委員會不服一審判決,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興安盟法院”)提出上訴。2002年6月17日,興安盟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敖某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內蒙古高院”)申訴,要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內蒙古高院要求興安盟法院複查該案。2015年3月26日,興安盟法院裁定再審。此時,拉某、敖某已去世,額某(拉某之子)、陳某(敖某之女)作爲二人繼承人繼續參加訴訟。2016年5月12日,興安盟法院作出再審民事判決,認爲敖某與某村簽訂的承包草牧場合同已經履行多年。雖然某村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也未經拉某同意,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1998年11月4日頒佈實施,1997年某村並未設立村民代表大會制度,合同訂立時該法並未實施,本案不適用。落實草牧場“雙權一制”合同時,拉某和敖某分別與某村簽訂了草牧場承包合同,符合當時法律政策,且兩份合同確定的草牧場四至界限不重合,某村與敖某訂立的草牧場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一、二審判決不當,敖某申請再審理由成立。興安盟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拉某訴訟請求。額某不服再審判決,在2019年向內蒙古興安盟檢察分院(以下簡稱“興安盟檢察分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深入調查覈實,瞭解案件情況。興安盟檢察分院受理該案後,瞭解到自1998年產生草場使用權糾紛以來,拉某、敖某兩家數次發生激烈衝突,當地政府部門及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調解處理。由於當事人是蒙古族,興安盟檢察分院指派蒙漢雙語檢察官承辦。承辦檢察官數十次當面或者打電話與當事人交流,充分了解雙方訴求,並多次前往爭議草場實地瞭解、走訪草原管理部門、村委員會,調查瞭解草場使用權糾紛始末。經徵求當事人意見,興安盟檢察分院在2020年6月5日組織了公開聽證會。
(二)做好聽證會準備,切實提升辦案質效。聽證會前,檢察機關向當事人詳細介紹了聽證會程序,保證當事人全面瞭解聽證會的流程和作用。根據案件性質和鄰里糾紛的長期性,興安盟檢察分院邀請了當地林業和草原局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豐富調解經驗的鄉司法所、邊境派出所工作人員等擔任聽證員。聽證會就在科爾沁草原糾紛草場舉行,鄰近牧民可以到場旁聽。
(三)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用心用情促成和解。聽證會上,林業和草原局工作人員利用專業儀器對照雙方草牧場使用證書標註邊界進行精準定位,當事人圍繞糾紛事實和現場測量結果發表意見,聽證員、檢察官深入釋法說理,詳細解釋有關政策。經過長達7個小時的草場聽證會,額某和敖某子女終於對草場邊界逐漸達成了共識,按照新界限簽訂了和解協議。工作人員現場爲雙方打樁定界,額某當場撤回了監督申請。2021年4月,檢察官赴當地回訪,雙方按和解協議劃定界限各自經營,兩家關係融洽,沒有再發生任何糾紛,一場持續22年、跨兩代人的糾紛終於得到徹底化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用心用情辦好羣衆身邊的案件,從矛盾糾紛根源出發,深入調查覈實,細緻溝通了解,結合少數民族地區特點,在糾紛現場組織公開聽證會,請聽證員現場解答、調解疏導,搭起當事人之間重歸於好的“連心橋”,爲人民羣衆辦好事、辦實事、解難事,讓人民羣衆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案例三:天津張某、付某申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00年,張某、付某購買了天津市某小區住宅。因小區南側一閒置空地的開發使用問題,張某、付某等小區業主與小區開發商長期存在民事糾紛。2019年6月,小區開發商未經規劃部門審批,在爭議地塊建設圍牆。張某、付某和小區其他業主多次與開發商溝通未果,便將開發商正在建設的部分圍牆推倒,張某、付某因此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二人不服行政處罰,2019年向天津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但市公安局維持了處罰決定。隨後,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但一審、二審和申請再審均未得到法院支持。2020年12月19日,張某、付某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天津市二分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天津市二分院審查認爲該案屬於典型的行政、民事爭議交織案件,引發爭議的根源是付某、張某等小區業主與開發商之間長達20年的民事糾紛。爲一攬子解決爭議,天津市二分院在2021年3月26日召開公開聽證會。
(一)聽證會前充分準備,查明分歧事實。聽證會召開前,檢察機關調取了關聯案件卷宗材料,分析研判了基本事實,多次接訪張某、付某,全面聽取申請人訴求,並與公安機關充分溝通,瞭解了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此外,聯合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執法部門前往開發商公司調研,掌握了爭議地塊的規劃性質、圍牆建設審批等關鍵問題。在充分調查覈實的基礎上,檢察機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教授等3人擔任聽證員,並提前向聽證員介紹了基本案情、爭議焦點和相關法律規定。因該案所涉民事糾紛,天津市二分院通知小區開發商也派員參加聽證會。
(二)聽證會參加人充分發表意見,確保聽證質效。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案件事實,聽證會參加人進行了十餘回合的陳述、提問、辯論。聽證員結合案件事實和聽證會現場情況,深入提問。經認真評議後,聽證員形成一致意見,認爲申請人推倒圍牆的行爲具有違法性,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能夠達到教育和懲治的效果,但開發商建圍牆也存在過錯,應予糾正。同時評議意見還分別指出了申請人和行政機關、第三方在化解矛盾爭議時的不當之處。張某、付某、公安機關、小區開發商都一致認可聽證員的意見,表示願意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妥善解決糾紛。
(三)跟蹤落實聽證會成果,促進爭議實質性化解。聽證會後,檢察機關繼續與當事人溝通協調,參考聽證員意見,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案,並組織召開了爭議化解協調會。在多方見證下,當事人就該案行政爭議和背後的民事糾紛化解達成了一致意見。張某、付某撤回了監督申請並承諾息訴罷訪。街道執法部門、小區開發商承諾將就爭議地塊的開發加強與小區業主溝通,充分保障小區居民的合法權益。該案的行政、民事爭議最終得到了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行政檢察監督工作中,存在着大量行政、民事爭議相交叉的情形,關聯民事爭議的解決對促成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具有重要的影響。爲了一攬子解決行民交叉案件,檢察機關全面考量案件爭議焦點,通過公開聽證會的形式,查明行政爭議背後的民事爭議,找準產生矛盾糾紛的根源。通過各方參與的公開聽證會,搭建當事人溝通了解的平臺,由檢察官、聽證員充分釋法說理,消除意見分歧,有效推動案結事了人和政和。
案例四:廣東督促某區生態環境局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成立於1994年,從事漆包圓銅線生產,生產中會排放工業廢氣。企業位於工業用地,2014年,距離企業廠區110米左右的地方用地規劃改變,開始修建居民住宅樓。2019年隨着居民入住,周邊居民開始向某區生態環境局投訴某公司廢氣擾民,各類上訪達千餘次,國家信訪局和國家環保總局交辦投訴件300多件,並曾多次引發羣體性事件。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寶安區檢察院”)接到羣衆舉報線索後,發現某區生態環境局行政不作爲行爲可能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2020年10月立案,成立以檢察長爲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開展調查覈實。經調查發現,某區生態環境局怠於履職,未及時發現、制止某公司擅自關閉廢氣處理設備的環境違法行爲。由於案件涉衆面廣,事關居民生活環境,爲了更好地履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監督職責,寶安區檢察院在2020年11月5日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
(一)制定詳細聽證方案,搭建高規格聽證平臺。寶安區檢察院通過約談涉案企業代表及行政主管部門、會見羣衆代表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並制定了詳細的聽證方案。聽證會由寶安區檢察院檢察長主持,邀請3名市人大代表、2名人民監督員擔任聽證員。某區生態環境局局長、環境保護專家、居民區業主代表、某公司代表等17人蔘加了聽證會。高規格的聽證會平臺向人民羣衆展示了檢察機關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化解陳年積案的信心和決心,也讓參與部門更加重視。
(二)線上同步直播,以公開促公正贏公信。聽證會上,寶安區檢察院通過多媒體示證方式,詳細介紹了案件情況,聽證會參加人分別進行了多輪提問、討論和說明。網絡直播間的線上主持人向網民解釋檢察聽證會的流程,向聽證會現場反饋網民所提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實時互動,充分保障了人民羣衆的參與權、知情權與監督權。長達三小時的聽證會直播,在線人數近2萬人,很多網友在網絡評論區留言爲檢察機關深入細緻的工作點贊。
(三)分析深層次原因,尋求最佳解決方案。聽證會融入了行政公益訴訟的訴前磋商程序,在釐清行政機關責任的基礎上,檢察機關主導聽證會參加人共商保障居民生活質量和企業正常生產的最優解決方案,把在訴前實現維護公益目的作爲聽證目標。生態環境局介紹了有關執法情況,聽證員解釋了廢氣排放檢測的方法,提出了督促企業進行污染工藝搬遷的建議,某公司、居民代表充分交流了有關意見。聽證會後,生態環境局要求某公司將廢氣處理設備全部開啓,同時督促該公司制定了企業搬遷計劃。目前,22臺漆包機已被搬遷至異地廠區,其餘廠內漆包機也已停止工作。鑑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已經達到,寶安區檢察院依法終結案件,並將該情況及時告知了聽證員。多次前往國家信訪局投訴的羣衆代表在信訪局回訪文書上籤下了息訴罷訪意見。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既要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也要督促行政機關履職盡責,及時維護被侵害的社會公共利益,爲人民羣衆辦好實事、辦實好事。通過公開聽證會,檢察機關搭建各方交流平臺,釋法說理,請聽證員專業解讀、獻計獻策,當事人共同研究討論,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侵權行爲人採取措施停止侵權,提升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案例五:浙江督促保護嘉興市國界橋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國界橋位於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洪合鎮洪合村,清嘉慶十六年(1811年)修建,是嘉興市1981年確定的第一批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橋的部分橋體位於駐地部隊院內。由於國界橋附近沒有設立軍事管理區標誌牌,爲防止非軍事人員進入營區影響軍事安全,國界橋橋面中段修建了一面磚混隔離牆。隔離牆存續20多年,橋墩已出現下陷、橋面已有裂縫,存在社會公共安全隱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嘉興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線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軍地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協作工作的意見》,在2020年9月10日向中國人民解放軍杭州軍事檢察院(以下簡稱“杭州軍事檢察院”)移送案件線索,並聯合杭州軍事檢察院開展調查取證。經調查查明,建造隔離牆導致國界橋橋墩一定程度下沉、橋身鬆動位移,由於沒有設置隔離防護設施,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隱患。屬地政府沒有設立軍事管理區標誌牌,國防軍事利益也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經上級院批准,嘉興市檢察院、杭州軍事檢察院在2020年12月3日聯合向相關單位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加強國界橋文物和國防軍事利益保護,保障公共安全。爲解決國界橋修復保護及軍事管理區標誌牌設置中存在的問題,軍地檢察機關在2020年12月24日共同組織召開聽證會。
(一)軍地協同做好聽證會準備。作爲浙江省軍地檢察機關共同辦理的首例案件,聽證會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主持,解放軍東部戰區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參加,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派員指導。同時,由於案件涉及文物保護、國防軍事等專業問題,聽證會邀請了文物專家、軍事專家、法學教授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員,請人民監督員監督,請屬地鄉鎮、基層組織代表等參加。
(二)充分討論形成解決方案。聽證會上,嘉興市檢察院、杭州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作爲承辦人介紹案情,主持人明確了需要重點討論的問題。文物專家對國界橋修復保護措施、軍事專家對軍事管理區標誌牌及防護隔離設施設置、法律專家對國界橋保護責任主體分別發表了意見。聽證會參加人圍繞隔離牆拆除方式、拆除後防護設施設置、避免古橋損害等重點問題進行了討論。主持人在總結歸納各方觀點的基礎上,明確了拆除隔離牆、加固橋墩、在古橋南岸設置隔離防護設施、設立軍事管理區標誌牌等保護方案。
(三)跟進監督力促整改落實。根據聽證會確定的修復保護方案,嘉興市檢察院和杭州軍事檢察院切實加強跟進監督,採取實地走訪、聯合文物專家評估等方式,督促聽證會確定的各項整改措施落地落實。目前,影響國界橋安全的隔離牆已經拆除完畢,並妥善設置了軍事管理區標誌牌。國界橋原先存在的橋面、橋墩安全隱患隨着整改措施的落實已經消除,文物風貌得到全面保護。
【典型意義】
文物和國防軍事利益都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領域。軍地檢察機關加強協作,有效整合資源,協同開展公益訴訟互涉案件辦理,通過公開聽證會,暢通屬地政府和駐地部隊信息溝通渠道,爲開展落實相關工作奠定了紮實基礎。邀請專業人員擔任聽證員,解決訴前檢察建議落實中的專業問題,確定最優方案,守護公衆安全,保護國防軍事利益。
案例六:上海丁某等9人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季某在擔任上海市金山區金山衛鎮某村村民委員會殘疾人工作助理員(以下簡稱“助殘員”)期間,編造買房裝修等虛假事由騙取其轄區內殘疾人錢款。丁某、陸某、沈某、黎某、朱甲、朱乙等6名殘疾人和俞某、胡某、楊某等3名殘疾人家屬,共9名被害人經濟損失約16.6萬元。由於季某不具有賠償能力,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山區檢察院”)告知上述被害人可以申請國家司法救助。2021年1月5日,被害人向金山區檢察院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2021年1月8日,金山區檢察院以季某涉嫌詐騙罪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2月3日,季某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丁某等9名被害人屬於殘疾人弱勢羣體,引起社會關注,爲緩解其生活困難,傳遞檢察溫暖,做到公正救助,金山區檢察院在2021年1月19日召開了國家司法救助公開聽證會。
(一)紮實做好聽證會預案。檢察機關圍繞涉案被害人經濟困難狀況開展調查覈實,通過詢問村委會幹部、知情村民等方式,全面瞭解他們的身體狀況和遭受犯罪侵害的財產損失情況,並聯合村委會工作人員釋法說理,告知其司法救助聽證的依據和程序。金山區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案發村村委會幹部和律師代表等擔任聽證員,向聽證員提前介紹了案情和國家司法救助有關規定。組織召開了聽證前預備會議,確定聽證議題,制定了有針對性的聽證會預案。
(二)採納聽證員多元化救助意見。聽證會上,聽證員對司法救助的性質及救助金標準提出了問題,承辦檢察官作出了詳細說明。經評議後,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司法救助的決定,並建議對本案被害人開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多元化救助。從保護弱勢羣體權益角度出發,檢察機關當場採納了聽證員意見。
(三)督促有關工作建議落實。聽證會後,金山區檢察院主動爲申請人聯繫該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搭建司法救助和社會救濟有效銜接機制。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丁某等9名申請人成爲專門備案的經濟幫扶對象。2021年春節前夕,金山區檢察院爲丁某等9名申請人發放了8.1萬元救助金,案發鎮的殘疾人聯合會給申請人發放了困難經濟補助款。另外,金山區檢察院還向區殘疾人聯合會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對助殘員的管理教育,杜絕類似案件發生。金山區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檢察建議,明確了責任主體,強化了對助殘員的監督管理。
【典型意義】
扶持、救助社會弱勢羣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依法打擊侵害殘疾人權益的刑事犯罪,通過聽證會的方式,釋法說理,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以高質量的檢察履職實現對弱勢羣體的公正及時救助,落實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多元化救助,解決好人民羣衆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讓人民羣衆切實感受到檢察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