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老闆”騙貸 銀行“女行長”親自指導!

(原標題:“煤老闆騙貸銀行“女行長”親自指導!)

中國基金報記者  楚深

又見騙貸大案!截至案發貸款本金分文未還。

而這次的案件有點特殊,“煤老闆”收購空殼公司,找來好友進行騙貸。而在貸款前,涉案銀行的支行長親自給予“指導”,並親手審覈通過。

各方的利益關係隨着一紙判決被公之於衆。

“煤老闆”陷資金困境

行長丈夫支了這招

2010年初,“煤老闆”陳某雲南盤下了一個煤礦,並在2011年初讓朋友錢某來參與管理。

陳某供述稱,這個煤礦一開始效益不錯,但由於開採投入大,且當地政府要求在經營煤礦時把周邊的路和橋修起來,再加上建造辦公大樓,還要繼續投入生產和支付員工工資實際拿到的利潤就很少了。甚至“沒有結餘資金來支付錢某的工資款”。

陳某的資金困境越來越深,合作伙伴錢某給他“支了一招”。

據陳某供述,在2012年底左右,錢某多次表示,自己的妻子是“紹興銀行大龍支行的行長”,他讓陳某去這個銀行貸款,拿到的錢可以用於公司的經營。錢某提議陳某重新收購一家公司,但需要從中收取50萬元。

錢某的建議得到了採納。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陳某收購了紹興縣楊順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順公司”),並由本案被告人陳某達擔任法定代表人,並持股51%。而陳某,纔是公司幕後的實際控制人,他們開始了騙貸之路。

找好友當名義股東

空殼公司騙貸200萬

爲什麼要收購新公司,又爲何要掛陳某達的名?陳某的兒子解釋稱,2012年至2013年,陳某在多家銀行融資,每筆貸款大概在200至300萬左右。2013年過年後,按照“做貿易的公司,不能有糾紛註冊資金要比較多”的需求,陳某收購了楊順公司。

陳某之所以選擇好友陳某達作爲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是因爲“陳某達一是年長有經驗,二是名下有房產,辦貸款時資產好看點”。

經查明,被告人陳某達夥同陳某,以虛構的貸款理由,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財務報表資料,以楊順公司爲貸款單位,向紹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龍支行(以下簡稱“紹興銀行大龍支行”)騙取貸款200萬元,貸款用於歸還陳某個人債務和支付雲南彝良楠木煤礦債務等。至案發,貸款本金200萬元尚未歸還。

爲了騙取貸款,他們還找到了擔保人,包括紹興越王酒業有限公司,以及陳某達夫妻,就連陳某達妻子的簽名都是陳某達自己來代簽的。

而陳某達供述承認,楊順公司就是個空殼公司,自己只是名義上持股,陳某的收購是爲了融資使用。貸款的事情都是陳某在張羅,自己也沒有見過貸款的錢。而貸款200萬這件事,陳某達只收到了陳某的兩瓶酒作爲好處,說好每月500元的利息也並未落實。

但判決書顯示,陳某達在偵查階段曾供述,自己也向陳某提出過要10萬一年的好處費,其銀行卡內收到的款項,應該就是其幫陳某順利貸款後借給他使用的利息或者說是給其的好處費,該銀行卡系其個人使用,密碼也只有其自己知道。以上事實足以證實被告人陳某達明知以楊順公司名義向紹興銀行大龍支行申請的貸款由陳某支配使用。

陳某也表示,貸款下來後,其給了陳某達5萬,算是先付給他兩三個月的利息,之後每月付給他2萬利息,共計有10多萬。

“女行長”捲入其中

爲騙貸大開綠燈

在這起騙貸案中,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陳某達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並責令退賠銀行損失199.50萬元。

而與此同時,根據判決書顯示,錢某的妻子,紹興銀行大龍支行時任行長朱某也捲入了這起騙貸案件中,爲“皮包公司”騙貸提供了不少幫助。

陳某供述稱,在收購楊順公司前,與朱某聊起註冊資金的事,朱某表示收購來的公司註冊資金要高於貸款金額,所以陳某聯繫黃牛墊資作了工商變更登記。陳某認爲,楊順公司這筆貸款如果沒有錢某與朱某去說的話肯定是貸不出來的。

經辦這筆貸款的盛某,於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在紹興銀行大龍支行做客戶經理,其直接領導是支行長朱某。他表示,發放貸款前一年,朱某表示老公錢某與合作伙伴陳某在雲南的煤礦有資金需求,想通過其銀行貸款,她的意思很明白,就是她老公和陳某是“利益共同體”。

盛某表示,貸款調查過程朱某陪其一同去楊順公司等地實地查看。所有的調查都停留在表面,沒有就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生產經營狀況的真實性進行仔細調查,朱某也沒有說什麼就審覈通過了。

紹興銀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袁某證實,之前其銀行共計有11筆呆賬,是2013年至2014年期間紹興銀行大龍支行的呆賬,其中企業貸款金額200萬的楊順公司的貸款是客戶經理盛某經手,調查後提交大龍支行的行長朱某審覈,朱某審覈後再提交支行審批,上述呆賬其銀行在2017年時候根據規定對朱某、盛某等人進行了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根據銀行相關文件也證實,紹興銀行大龍支行相關責任人因在楊順公司貸款授信申請過程中審查失責、審批失誤,造成不良貸款,被處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